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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带来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混业经营。我国也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实质上的混业经营格局,这便要求我国在金融监管体制模式选择上做出适当调整,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在金融监管体制发生改变前,我国的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以便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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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及协调机制的现状金融监管曾经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随着国内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监管职能逐渐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由专业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专门的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有利于实现金融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的专业化,但与此同时,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则成为一个必须加强的制度和体制层面的工作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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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以三大支柱(即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约束)为特点的监管框架,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认真实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维护金融秩序,使我国的银行监管逐渐与国际趋势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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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协调已经成为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部门重点研究的议题之一。自2003年以来,关于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的呼声一直很高,但是进展不大。很多研究者提出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设立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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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凸显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充分说明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和充分的信息共享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必要前提。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自成体系,各司其职,条块分割,信息共享与协作能力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银行宏观决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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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建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职能定位、模式设计、主体层次和组织方式,进而又提出在该机制下还需配合的决策方式和发挥地方政府协调作用的构想,以完善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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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国际经验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一些国家建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美国有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组织。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法案)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金融监管协调重在机制建设,而不在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包括立法合作机制、牵头监管机制、联合行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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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实现了实质上的混业经营格局,从而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做出适当调整,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在金融监管体制发生改变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合作,以便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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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且由于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导致了金融监管的不协调。为了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迫切需要依法建立经常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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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建立起来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各司其职。由于缺乏健全的协调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直接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率。在我国目前“3+1”的金融监管制度模式下,尽快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已是各方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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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0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简称CFPB)与代表各州监管机构的联邦金融机构监察委员会签署了《2013年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国家监管协调榧架》,旨在为CFPB和州金融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拥有的共同管辖权创设一套监管与执行的办调程序.协调机制遵循减负高效的原则,对监管信息实行统一收集并高度共享,分工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极强。这一设计为我闷近期刚刚建立的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的运作带来诸多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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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新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金融监管不仅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专业监管机构,还应包括国家审计和财政部等非专业监管机构:而且国家审计等非专业监管机构在我国金融监管中能发挥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区别于西方国家的重要特点。我们应将这一特色变为我们的优势,建立新型合作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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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界定了企业服务与政府服务的区别,从服务类型,服务规则等方面对金融服务作了详细规范,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中妥善解决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的关系,金融自由化与维护金融秩序的关系至关重要。GATS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构筑了规范全球化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框架,但其局限性也日益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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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许传华 《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7,(1):60-63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作为新的金融市场环境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调控、效率起着制衡作用。这种制度是我国宏观金融政策需求和金融市场稳健发展内在要求合理作用的结果。从实质上来讲,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我国金融业为应对混业经营和跨行业金融产品不断出现的发展趋势而设立的一个过渡性的管理制度,是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一种制度构建。因此,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必须加快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模式设计、金融监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风险监测系统的金融安全指数的测算等方面问题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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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地方金融快速发展和各种新型金融业务出现,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日益重要。然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地方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存在监管协调问题,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矛盾,这都不利于监管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人民银行在地方金融监管框架中要明确自身定位,积极发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建议从共享监管信息、重视监管实施、关注金融机构行为与文化等方面入手,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