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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简易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违法主体的违法事项,当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程序。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或者仅部分符合,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程序简单,当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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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些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认真领会法律原意,而是望文生义,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是“当场处罚”,肯定就应该“当场收缴罚款”,致使目前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罚款的现象在很多地方较为普遍地存在。其实,行政处罚法对在哪些情形下才可当场收缴罚款是有严格规定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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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与当场收缴罚款朱立山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这对于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迅速纠正违法违审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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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执法实践中制作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如何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权或提起行政诉讼权,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无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权,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权,还是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都应在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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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一种间接强制,目的是对不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施加经济制裁,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加处罚款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形。从实践看,加处罚款主要是针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形,加处滞纳金主要适用于欠税、欠费的情形。理解和把握加处罚款和滞纳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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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权力,便于行政机关灵活地运用自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当然,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具有限制行政责任能力的人,也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检验检疫执法实践中,检验检疫人员有时会遇到需要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以便决定是否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何谓"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情形,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一的界定。笔者试图从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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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一些企业主、个体户违反了工商法规,被工商管理机关施以行政处罚。但当工作人员送达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有些企业主、个体户却因各种原因以种种借口拒收,这是极为不妥的。首先,当事人拒收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影响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工商管理机关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次,当事人拒收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碍于自己行使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行政复议法》有关条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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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注意“公开更正”处罚方式的适用
依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虚假广告案件时,除适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广告费用等行政处罚措施外,还应责令广告主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有关于责令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公开更正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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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该法对工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了期限规定,必须在60日内(不包括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作出处理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要么对财物作出没收的决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作出没收决定”的理解,争议较大。有人认为是指工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的批准,也有人认为必须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两种不同的理解造成执法人员执行上的困惑,即行政处罚建议(包含没收非法财物)批准后,对该拟需要没收的非法财物采取强制措施已达60日,此时,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还未作出,工商机关是否需要作出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呢?我们通过以下这个案例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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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6)
<正> 今年1月20日,农民张某在一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使用不到5天,该洗衣机定时器失灵。张某要求退货,营业员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营业员打了张某一个耳光。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营业员罚款200元,并赔偿张某损坏的衣服。工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对家电商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一天、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家电商场不服,委托律师以营业员侮辱顾客应当由个人承担责任、公安机关已经处罚,以及工商局处罚主体错误、违反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