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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风霞 《新智慧》2005,(4):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2.
林风霞 《新智慧》2005,(10):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3.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一文(以下简称《林文》)。笔者认为,《林文》错用和曲解了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看法,以供探讨。一、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林文》开篇指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笔者查找了相关税法规定后得到如下结果:1.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  相似文献   

4.
谭春长 《新智慧》2005,(8):60-60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一(以下简称《林》)。笔认为,《林》错用和曲解了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看法,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5.
赵健 《新智慧》2006,(1):14-15
一、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新设置的“其他收入”、“其他费用”和“管理费用”三个科目上。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资产盘盈收入(包括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以及无法查明原因予以退还的现金溢余部分,下同)和资产处置净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下同)应确认为其他收入,  相似文献   

6.
尹芳  况社生 《新智慧》2008,(5):20-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新会计准则对融资形式销售如售后回购、售后租回的处理仍存在较大差异。税法基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发出商品或资产时确认计税收入,会计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确认收入,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其所得税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一、无形资产的计价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入账;而税法基于有关资产在交易的对方“先分解为销售(转让)”且已完税的前提下,规定无形资产的接受方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因此,企业在该无形资产摊销或转让时应作纳税调整。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其实际成本入账。同时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另有规定外,自创或外购的商...  相似文献   

8.
罗勇 《新智慧》2005,(9):66-66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以下简称《林》)和张艳纯同志的《谈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以下简称《张》),笔认为,两中均有与现行所得税法不符的地方。  相似文献   

9.
企业收益调整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税法中的亏损弥补政策。企业可通过合理调整年度所得来利用亏损弥补政策,从而进行纳税筹划。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外资企业,若各分支机构各有盈亏,且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此时就可申请合并纳税,选择较优的亏损弥补方案,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优惠政策。除亏损弥补政策外,税法对外资企业还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中许多优惠政策都与“开始获利年度”有关,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开始获利年度的出现时间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利用亏损弥补政策进行纳税筹划1.合理调整年度所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可见,企业可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在估计盈利较少的年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数额标准内将准予扣除项目充分列支,同时适当少取得收入(如年终销售后移等),使该年度出现亏损;在其后年度采取相反的方法实现盈利(如内资企业将以前年度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出售等),以便充分利用亏损弥补政策来减轻企业税负。若在亏损弥补期内企业...  相似文献   

10.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对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而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二者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的纳税调整债务人方面,《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必确认为当期收益而计算所得税。而《办法》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将其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1:2005年...  相似文献   

11.
宋霞 《新智慧》2004,(6B):30-31
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不与税收法规产生冲突的情况下实施。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及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中,很容易产生与税法相悖的情况。虽然会计对这三种资产的具体核算方法有多种选择,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税收法规中,  相似文献   

12.
谈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的运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一般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纳税节约。税务筹划的显著特点是筹划性,即事先谋划、设计、安排。而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受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非常明显。可以说,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在税务筹划中运用会计政策,具体涉及到很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折旧、折耗和摊销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 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外,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可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国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准备项目的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  相似文献   

13.
齐战军 《新智慧》2000,(14):46-46
我国1994年以前,会计法规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所计算的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也基本相等。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出现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不相等,为此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对所得税会计处理作了以下规定:①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②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利润表中净利润前扣除;  相似文献   

14.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规定得较为具体,而对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涉及很少,笔者拟介绍一种小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简便计算方法。1.《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关于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纳税调整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等,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相似文献   

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准备金的支出不予扣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于每个会计期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其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即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的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扣除额不同。笔者认为,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引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指出,如果已经确认了资产减值损失,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通过比较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与其纳税基础,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1998年生效的经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由原来要求企业采用递延法或债务法(亦称损益表债务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同时禁止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债...  相似文献   

16.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存在业务性质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确定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方法应该考虑盘盈的原因、盘盈事项的重要性及其发生的会计期间、前期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和所得税汇算清缴日期等因素。  相似文献   

17.
蔡扣林 《新智慧》2006,(10):33-33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规定:①债转股时,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债务人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让步而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18.
刘志堂  嵇大海 《新智慧》2008,(10):38-39
本文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一、待弥补亏损的纳税控制 1.一般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相似文献   

19.
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本文拟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会计的影响发表一些看法。减值准备是针对企业资产减值而提取的准备金,是谨慎性原则的基本要求。“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各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由于减值准备是企业财务中的一项费用或损失,必将对企业的利润、成本、费用的计算产生影响。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方面的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差异,具体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这两种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目前,多数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管税前会计利润是多少,均需按税法规定,将本期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交的所得税。所以,在应付税款法下,所得税费用等于应交所得税,对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无需严加鉴定。但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和...  相似文献   

20.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与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存在着差异,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主要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调整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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