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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现行的农业特产税政策,对生产、销售原木的森工企业,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同时为缓解国有森工企业的经济危困,规定在“八五”期间,对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的优惠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当前随着“八五”期间的结束,我们农业特产税现行政策,对黑龙江省森工企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收购环节问题;二是税率问题;三是税基问题。1.原木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原木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存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问题。国家对森工企业原木农业特产税现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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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我市就取消原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相关事宜进行调研,并对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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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垫江县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按照“巩固、完善、深化、发展”的工作思路,采取六大措施,全力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一是调整和完善农业税收政策。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特产品除烟叶、蚕茧外,一律改征农业税,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认真解决农业税收有关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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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面落实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我市就取消原木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相关事宜进行调研,并对其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取消原木特产税,能极大调动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和木材加工企业的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一是竹木加工企业迅速发展。税费改革后,直接减轻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了加工企业的发展。不仅许多停产、半停产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生半停产企业迅速恢复正常生产,而且有的还通过增加投资、技术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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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有林场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问题我省国有林场在执行新的税制过程中,不少林场反映,当地财税部门将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分别按生产与销售两个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共计176%(一是按销售收入征收8.8%,二是按当地木材公司收购均价征收8.8%),国有林场生产的木材既是生产环节的纳税人,又是销售环节纳税人。这种作法显然是不符合财政部(94)对农税率第7号“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同一税年执行。“国有林场大多是自产自销木材,收购行为比重很小,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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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制改革后,森工企业产品销售要分别缴纳农业特产税和增值税。执行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增加了企业负担,影响林业事业的发展。为此,提出我们的看法,供有关部广1制定新的政策时参考。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1.木材收购环节问题。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根本不存在收购环节,也就不应征收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我省森工企业木材销售均是生产者直接卖给需材单位,属于产销见面的直销形式,与南方林区专门收购部门收购集体和个人承包者生产的木材,由收购者销售给需材单位的情况,有着根本的差别。南方林区木材收购者收购集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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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农业税有新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最新规定。规定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须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三)水产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