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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在城市化所导致的土地资源紧张、住宅缺乏这一背景下,更凸显了人们对赖以居住和生活的建筑物权利的关注。正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这一现状和研究意义,笔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进行分析,力求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理论的统一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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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涉及诸多法理与实务中的难点问题,理论问题如专有权的判定、专有部分的范围、专有权的权能及其限制等,实务问题涉及建筑物基本单元界定、地下车库权属界定及转移、酒店拆零销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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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下称《规范》)附录B: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结合附录E房产图示例之E3分户图示例,成套房屋之分户产权面积由该户套内建筑面积及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与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界线即构成该户房屋所有权之权利红线,以此房产测量成果用于成套房屋的分户产权登记是我国各地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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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繁荣,与房屋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司法实践面临着许多困境。为了更准确全面地认识与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关的法律纠纷,本文主要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面临的一些突出的、紧迫的问题进行整合研究,分析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在其专有权、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方面面临的现实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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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屋产权多元化、业主对房屋使用业态频繁变换、业主在房屋装饰装修中擅自拆改墙体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等引发的诸多矛盾,已成为当前困扰物业管理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笔者结合房屋安全管理情况的调研,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中的物权问题谈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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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界定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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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初步建立起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共有权问题是该制度的核心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的相关内容,共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以期在原有理论与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有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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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问题不是个法学问题而是个经济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确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应该立足于物品功能的发挥和购房者需求的满足。以此为原则,如果一个物品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商品房核心部分在功能上应该互补;第二,独立销售时对购房者来说其属于垄断性物品且不属于自然垄断;第三,属于俱乐部物品或私人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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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套商品房的总价=单价×套建筑面积。单价由开发商确定,在实际成交中,存在商榷余地;而套建筑面积由政府相关权威部门测定,结论唯一。由于商品房单价不同于普通商品,每平方米一般几千甚至上万,因此套建筑面积的正确认定,对于大多数穷其一身积蓄的购房者而言,意义重大。目前,上海房地产行业对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主要遵循的是1996年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行内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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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于1890年仿效法国拿破仑法典在民法财产篇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1962年制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1980年代,居住大厦在城市遍地开花,1983年对该法做大幅修正。现基本内容为3章7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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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上谷商业街业委会主任崔丽娜,在自己的物业小区创造了一套“区分穷尽、物权自主、量化公开”的管理模式,简称丽娜模式。丽娜模式的特点是充分利用《物权法》区分所有这个概念在业主内部对物业进行细致的物理区分,又称“内区分”,一改过去物业管理大锅饭情况,开辟了物业管理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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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判定
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范围,但是在《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均将构造上及利用上之独立性作为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准,即一个是物理标准,另一个是使用价值标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同意此观点。但是从登记实务来判断,还必须增加另一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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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城市土地的稀缺性,导致城市房屋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这些建筑物往往是由许多所有权人拥有,所有权人之间因使用、维护、管理自己的房屋财产时,会产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随着《物权法》生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这种新型的所有权形态为群众所常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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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其特征一般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分,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的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除另有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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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东商场的所有权分别归三方所有:一层大厅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南大厅归五金公司所有,北大厅归糖酒公司所有,二层和三层是赵某所有的百货商场。大厅原本是开放式结构,除了东大门外,在南北大厅分别有两个大门穿过大厅通往楼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