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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7年建设部建立房屋权属登记制度以来,在商品房的权属登记中,无论是房产交易当事人还是登记机关,都把套内部分和分摊部分的房屋视为同一个权利人所有,由拥有套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并申请登记。而后,随着《房产测量规范》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颁布和实施,商品房权属登记的这种方式已经制度化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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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次用专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规制予以表述,在法律层面上初步建立了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基于共有权基础上的共同管理权。《房屋登记办法》及《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房屋以基本单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一并申请登记,并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预售许可与房产登记分属同一部门下的两个机构办理,要不要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衔接?在这里,我们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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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讨城镇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思考统一登记理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共用部分持分权、基地权利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四要素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区分所有的意思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重构不动产登记簿,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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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权利划分为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物权法》第70条)。因其前提是"建筑物内",因此这里的专有权从房屋面积角度表述系指业主对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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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探讨城镇地区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思考统一登记理念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建筑物共用部分持分权、基地权利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四要素构成的一种“复合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以区分所有的意思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关系重构不动产登记簿,对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具有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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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专有部分的界定原则与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建立科学合理的登记模式,是登记机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共有部分的界定与登记应是研究的重点,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在学理上被称之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单独性灵魂,又是主导性和基础性权利,对其进行研究也是不可或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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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界定不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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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问题不是个法学问题而是个经济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确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应该立足于物品功能的发挥和购房者需求的满足。以此为原则,如果一个物品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商品房核心部分在功能上应该互补;第二,独立销售时对购房者来说其属于垄断性物品且不属于自然垄断;第三,属于俱乐部物品或私人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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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下称《规范》)附录B: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共有共用面积分摊,结合附录E房产图示例之E3分户图示例,成套房屋之分户产权面积由该户套内建筑面积及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与套内建筑面积相对应的界线即构成该户房屋所有权之权利红线,以此房产测量成果用于成套房屋的分户产权登记是我国各地的通行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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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筑物、住宅小区区分所有权的情形下,业主对一些特殊客体如楼顶平台,停车场所、小区空地等的所有权属争议越来越多。由于立法的缺失,此类纠纷处理不一致的现象较明显存在,对其所有权属的判断也存在非共有即专有的简单化倾向。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参考国外立法和建筑物区分所有之法理,笔者针对如何确定这些特殊客体的共有权属,谈些自已的看法,供业内人士共同探讨。一、共有权属的不同表现1、当然共有之情形。即对不仅在构造和使用上不能独立,而且专有专用必将对建筑物和整体造成不利影响、破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区分所有权人当然地享有共有权。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基于这些部分的自身属性和同建筑物整体的关系,也应视为当然共有。同时,对当然共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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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权属登记的范围和种类将扩大根据《物权法》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于不动产的范畴,都应当进行登记。而目前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只对建筑物即房屋进行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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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按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价销售,只有专业测绘人员清楚计算过程,而大多数业主并不清楚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也存在生产单位工作人员对规范的理解不同,容易产生同一套商品房按不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所得出的建筑面积不同的情况。另外,不排除个别开发商将一些不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部位进行分摊,或利用不同规则之间的差异,有意欺诈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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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使用设计用途为物业管理、办公、或住宅的房屋。化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物业管理人提供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是其实施物业管理活动最基本的保证,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一般而言,业主房屋产权证将实际得到的建筑面积和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等可分摊的公用建筑而积计人,产权范围,但是房产证中并未列入物业管理用房等其他配套面积产权。由于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属住产权登记上没有得到明确界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的规定在日前很难得到尊重和维护。[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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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特定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人,一方面根据自主意志对自己专有部分进行自益性管理(包括委托他人代管),另一方面组成业主团体,通过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业主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实行公益性统一管理,从而形成业主个体自治管理与业主团体自治管理相结合的一种物业管理方式和制度;狭义的业主自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为了对其物业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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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制度,其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组成的综合性权利。本文在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大背景下,房屋所有权规定日益完善的同时,针对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做一个比较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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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成员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里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可理解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一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又称为业主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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