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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准则和最高的价值准则,也是构成民法的伦理准则,是民法的核心。学术界对民法的理解也逐渐变的理性化,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的、公序良俗的、诚实信用的、禁止权利滥用的以及私法自治的原则。民法基本准则的司法适用是符合社会价值的,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的。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民法准则的适用是法官的立法,也就是说,法官如果滥用司法权力,那就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的真实目的和效果。由于法官自身对民法基本原则的使用是存在隐性和显性适用之分的,显性则体现在立法的基本原则,而隐性则是法官自由裁定的。因此,本文就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简要分析,从而实现法律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确定性与模糊性的统一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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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漏洞的普遍存在,在民法适用的过程中会造成某一事实无法在现有法律体系中找到适用依据,形成法律适用的障碍。民法学解释有一项重要功能即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这项障碍。本文通过对民法学解释此项功能的论述进而讨论其与立法之间的关系,明晰二者之间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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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何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取决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属于行政合同。根据合同行为内容的不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分别适用合同法和行政法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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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以教养和保护为目的权利,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规范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但却有相应内容的规定。基于亲权的性质和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建立我国亲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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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是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实施的以教养和保护为目的权利,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中规范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立法没有使用这一概念,但却有相应内容的规定。基于亲权的性质和社会文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建立我国亲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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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3(1):106-110
法律行为概念作为近代民法理论最为显赫的成就,对我国的立法实践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由于我国法理学和民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共同使用这一概念,造成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制度体系和分类标准相互冲突,给法学学习和立法实践带来极大不便。本文以民事行为作为统帅全部涉民法行为的总概念,尝试对民法中的行为体系进行重构,以期能澄清被普遍误解的关于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的概念和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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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作为民法意义上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又蕴含了不同的法律行为内涵,但是法律行为内涵并不能直接的指导案例审判,其法律行为或法律上所蕴含的“假设”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与适用,是民法领域从法律认识到法律实践的法律过程。通过实践之中的冒名出售不动产案件,讨论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的适用。并且讨论在该情形下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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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公信力作为民法的一项制度性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并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承认.就其存在样态及适用范围而言,登记公信力深受各国社会情势、法律结构和立法价值的影响.事实层面看,登记公信力乃是对纵横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立法和判例在长期演进过程中对一系列具体情形予以抽象、概括的产物.本文阐述了登记公信力的内涵和理论基础;介绍了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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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行政法中,平等原则作为行政法原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人们对法律常识的了解,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法律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等等,其根源是源于人性尊严之宪政理念,主要体现在禁止恣意和行政自我拘束两项基本要求。但是,就目前我国的行政法来看,其司法适用仍然存在着缺失,因此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平等原则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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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反避税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税法、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多角度对避税的法律特征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并从法理角度提出及时修订税法、充分利用税法解释权、授予税务机关实质推理权,审批权、举证责任倒置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反避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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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乃至建立诚信政府都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信赖原则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我们不应将其仅仅局限于一部法律之中,而应将其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导行政立法和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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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无因性理论的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但各国立法规定各不相同,其适用在我国也争议颇多,在代理关系中主要体现为委托行为与授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独立性。这里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学界理论的列举分析,对我国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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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别立法比较的角度解读《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剖析该条规定在海运实践中因与《海商法》并存的法律选择、托运人作为唯一的权利主体以及变更解除合同行为属性等问题可能产生的法律预测功能丧失或者运作不正常导致的司法风险,提出完善立法、补充司法解释等观点,希望有益于《合同法》第308条适用风险的降低和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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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首先在立法上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以价金清偿完毕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停止条件,买受人提前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和用益,出卖人以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保障其价金债权。然而,我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范仍缺乏体系化与可操作性,同一法律部门下的法律条文存在冲突。通过对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考察,结合德国民法理论与我国现实立法,得出三个基本结论:(1)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影响买卖合同无条件生效。(2)担保理论仅在功能上体现了所有权保留的特征,不能替代附停止条件物权行为理论。(3)无论买受人是否行使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则导致合同解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