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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源自英美法律传统,由于其在应用实践中普遍的适用性而为两大法系国家所接受。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在信托中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但是关于信托受益权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狭义的受益权是指收益受益权与本金受益权,广义的受益权除此之外还包括监督管理权等权利。本文主要以狭义信托受益权为角度切入,在总结两大法系对于信托受益权争议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分析狭义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最后得出笔者的结论:狭义信托受益权不是债权,不是新权利,而是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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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绍果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39-43
受益人利益及其财产保护是企业年金计划的核心目标。基于信托和委托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和运作体系,既是受益人财产制度的创新,又是受益人财产风险的根源。由于利益主体目标函数的不一致和机会主义行为,会出现产权交易中的转移保留权、既得受益权、投资决定权、制衡监管权以及风险补偿权等问题,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及财产。评价和衡量企业年金计划绩效的唯一标准是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和财产保护的有效性,这需要界定产权交易链条中利益主体的权能结构关系,强化其合意行为并控制其机会主义行为,重视它们之间的利益捆绑机制,在信托和委托多重代理关系中寻求利益激励与约束的均衡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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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资产,是指在信托行为中涉及到的资产。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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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金融信托产品所得税需考虑的主要因素1.金融信托的特点。信托契约具有充分自主性,委托人可以通过信托实现自己对财产的各种目的,任意构建财产上的受益权,但是受益人(或委托人)通过信托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应当不高于受益人(或委托人)亲自进行该经营活动所承担的税负(即导管机制)。从这点看,受益人类别的不同。将导致信托产品的所得税税率不同。2.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巨大差异。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的引入和权责发生制的普遍应用,使得大量未实现的收入和未发生的损失被列入报表中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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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创造分红条件维护股东受益权利孙惠彬乡镇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要求是改革、明晰资产权利,资产权利的划分,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作为股东最关心的是两个权:资产所有权和受益权。体现股东受益权的显著标志是在年终分配中能分到多少红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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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多层次、多功能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构建,金融产品的种类日益繁多.随着信托市场在整个金融市场中体量的不断增大,信托产品亦随之成为重要的投融资工具.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类型,该类业务的转让行为是否应缴纳增值税?理论界认识不一,实务中执行口径不同.文章从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角度,论述了该类业务不应涉及增值税的理由.认为信托产品份额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征收增值税.实务中信托受益权转让与信托份额转让经常被混淆,从而导致对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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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9)
对于保险受益人的概念我国保险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有明确的规定。依该条款,保险受益人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但学界对保险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该制度可使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该条款同时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受益人。虽然有法条的规定,但对被保险人能否作为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是否意味着受益人仅限于指定受益人?对上述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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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实务中,许多保险纠纷都源于受益人的指定问题,这说明指定受益人在寿险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保险法虽然对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有所规定但过于宽泛,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通过对寿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进行多维思考分析,指出其中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达到完善我国保险立法、正确指导我国保险实践之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