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奸淫幼女型强奸行为与嫖宿幼女行为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是“缺乏有效性同意”的奸淫行为,而后者是建立在“有效性同意”基础上的钱色交易行为。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的目的在于对以幼女为对象的卖淫嫖娼行为的否定,以凸显刑法对失足幼女的特殊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认定应当以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为前提,以幼女因素的介入为基础,并根据案件情况准确把握“钱色交易”的行为本质。当前嫖宿幼女罪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完全可以在解释论的维度加以解决,而无需诉诸立法。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是对该罪罪质和法定刑的错误解读,立足于解释论廓清该罪与强奸罪的关系才是当下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对查获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工商机关应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处罚。各地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进行认定:一是比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八)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骗买骗卖”行为的处罚,责令违法者退回所骗财物,对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即《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处罚,对违法者处以没收销…  相似文献   

3.
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工商发[1999]22号请示的答复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状态比较难以认定的是《商标法》第38条第(2)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项所述的行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关于如何认定经销人在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199…  相似文献   

5.
宗朋  尚绪芝 《商》2013,(19):262-262
“扒窃”是盗窃犯罪中的一种普遍的作案方式,发案率较高而且破案难度大,为了有效地打击日益猖撅的“扒窃”,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中有关“扒窃”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产生,《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扒窃”行为写入刑法,其目的是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更是保护社会善良风俗。“扒窃”直接入刑,虽然符合刑事政策,但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的如何认定“扒窃”行为的困境。本文通过对“扒窃”行为的分析,认为解决此困境的关键是对“扒窃”行为中的构成要件进行严格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6.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理论问题关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的认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笔者个人认为:如果将“一项销售行为”明确定义为“同一流转税纳税主体…  相似文献   

7.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的请示》(黔工商企字[1998]第2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银行进帐单是银行出具的反映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向企业出资情况的重要凭证,也是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伪造银行进帐单是致使验资机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自接原因。因此,伪造银行进帐单属于伪造证件范畴.伪造银行进帐单骗取验资报告的行为,属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8.
郎云 《商》2013,(23):264-264
《刑法修正案(八)》中盗窃罪将“入户盗窃”新增为盗窃类型之一,将之前的两类增加到如今的五类;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成为该罪加重情节之一。对于这两个罪名的界定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给予分析。  相似文献   

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8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国内企业自称外国企业办事处的行为,不宜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末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年六月十三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擅自使用外企代表机构名称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相似文献   

10.
石学敏 《商》2014,(28):154-15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的借款合同应以认定有效为原则,以认定无效为例外。在具体判定过程中,首先,需在理念上突破公权至上的思想枷锁,充分尊重私法自治和意志自由,衡平公法和私法的博弈关系。其次,需纠偏对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理解和适用;最后,结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法律、法规所规制的对象、交易稳定及安全等因素,综合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强迫交易罪是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的罪名,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造成了在司法实践认定中和其他犯罪不能正确区分开来的困难,主要是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他们在客体上都会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利,客观方面采取暴利或者威胁的手段,由于对它们的界限把握不准而造成对相同行为认定不同的状况,严重危害了法律☆可权威性和司法形象,准确认定强迫交易罪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2.
澳大利亚竞争政策的目的并不是简单地为促进竞争而保护竞争,确切地说,其根本目的还在于通过调节和促进竞争,以达到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这样一个公众利益的目标。因此,尽管~些行为已构成(贸易行为法案)的违法行为,但基于公众利益的理由,其仍可能通过法定程序得以豁免,但其前提必须是此行为所带给公众的利益多于其反竞争的后果,这就是所谓的“授权”、“通知”程序。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是受理此类申请的行政机关。1.“授权”程序的具体操作“授权”程序适用于可能违反(贸易行为法案)第*所禁心的时一肝当竞争行为(滥用市…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知名商品怎么认定呢? 概念的认识 1、商品的名称、包装、装璜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商品。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商品  相似文献   

14.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时,出资人以实物出资,开业后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认定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予以处罚。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在特定条件下依抢劫罪处理的情形,即“转化型抢劫罪”。从以下几方面对该罪若干疑难问题予以论述:一是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二是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三是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法总则》第183条确立了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同属私力救济范畴的见义勇为常与民事紧急避险紧密相连,具体表现在两项制度交叉认定。认为二者并非水火不容,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而是并行不悖的两项制度。所以在肃清二者界限,合理对待交叉认定问题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做好两项制度的紧密衔接。  相似文献   

17.
此次修法之前,商标注册与保护过程中的适用的是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准的,如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强调的则是“造成混淆的可能(resultinalikelihoodofconfusion)”。  相似文献   

18.
王山宝  张蓉 《江苏商论》2007,(1):113-115
彼得.圣吉在其著作《第五项修炼——学习型组织的艺术与实务》中,提出了一套“系统思考,学习型组织”的管理体系,而其中“系统思考”被称为第五项学习,彼得.圣吉也认为此是最重要的一项修炼;本文通过统一小当家方便面二度上市成败为实例,就营销决策工作在动态性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如何运用系统思考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140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鉴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行为的主观故意情节明显,易于识别,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争议。而对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则因其主观故意情节及危害后果的认定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在是否应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为移送标准,则分歧较多。笔者现结合具体案情对后一种情形下的涉嫌犯罪移送标准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0.
向明 《华商》2008,(4):51-52
学界关于绑架罪的疑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绑架罪侵害客体的认定、绑架罪的即遂与未遂的区分、绑架罪的罪数问题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以及如何定罪量刑、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是属于加重结果还是加重情节。以下我综述一下学界对这些难点的不同观点。结合这些观点,提出一些我个人对这些疑难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