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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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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旅游业已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成为民生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领域。值得注意的是,旅游业的基础性法律——《旅游法》恰于2013年4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消法》的修正和《旅游法》的出台,对于治理旅游业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合同霸王条款现象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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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消费者通过打官司等方式反击"霸王条款"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也多次"声讨"霸王条款,但"霸王条款"仍在盛行,尤其是在一些垄断行业和服务领域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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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海鹏 《经营者》2006,(12):83-83
银联卡跨行查询收费的事实终于确定了,虽然争议颇多,但有必要从法律视角对这一具有代表性和特殊性的事件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5.
春运火车票不上浮了;燃气初装费取消了……在垄断行业与公众的一次次对决中,民意的呼声占了上风。自2004年中消协掀起全国范围的“揭霸打霸”风暴以来,处在风口浪尖的保险“霸王条款”一度成为众矢之的。两年多过去了,民间的行动是否已起到作用?保险公司又是如何应对的?我们再次聚焦。[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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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将至,月饼券开始大行其道,伴随而来的是月饼券附带的种种"霸王条款",诸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行业已成为"霸王条款"泛滥的服务业领域。虽然消费者屡受损害,但商家总是摆出一副"我说了算,出了事你负责任"的态度。(9月16日新华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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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非 《质量跟踪》2003,14(10):36-37
霸王条款可以说是无所不在。邮政、电信、餐饮、旅游……许多人恐怕都有被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伤害过的经历。  相似文献   

9.
免责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实践中运用非常广泛,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人们在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概不负责”充斥于各种通知、注意、说明、公告。免责条款在当今社会的影响深度和广度都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由于免责条款本身的性质特点,国家法律必须对它的制定和应用进行一定的法律干预,以维护合同契约的基本原则和交易的社会秩序。“提请注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法律干预的手段之一。一、提请注意产生的背景提请注意是规制免责条款的方式之一,依附于免责条款而存在。提请注意产生的背景就是免责条款的渊源与发展。免责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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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是商品房、医疗、电信、供电、房屋租赁等消费领域,我们在参与消费者协会对10家企业的12种格式合同使用情况的调查时发现,有多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合同由提供方出。有的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故意对一些重要条款作出模棱两可的规定,并将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自己。一旦发生消费争议,经营者往往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有的经营者在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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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而亮 《经营者》2005,(2):98-98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是不是乱收费,笔者不敢断言。但是,既然征收了费用,就要有承诺,就要公开收支,就要对缴费者有回报,否则,就违背了起码的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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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el 《英才》2009,(10):31-31
“我们要学习一下国外的VC和PE是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在刚刚拿到证监会下发的券商直投牌照后,一位即将上任的直投公司财务总监对他的同事说道,“尤其要看看外资BE的投资条款清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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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缴费再看房.不该开发商收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开发商一概大收大揽……家居中霸王条款究竟有多少?本刊特邀众专家为消费者支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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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法制的完善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旅游纠纷特别是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也大幅增加。其中,"霸王条款"是当今社会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众多旅游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已经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待规范和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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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出行旺季,很多出行的人就要开始为“票”发愁。尤其在铁路系统,“一票难求”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当消费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出行时,手中的票又要被强行扣下高额的退票费用。面对这种现象有关人士指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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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年年有,一些"老面孔"也常常活跃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不断上升的"霸王条款"投诉也引起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2011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霸王条款"的认定,似乎并未引起商家重视,甚至连不少消费者对此也一无所知。这只令"霸王条款"难以根除,甚至还层出不穷。电信联通"霸王条款"、年夜饭"霸王条款"、物流"霸王条款"、购房买卖"霸王条款"、商场买卖"霸王条款"等等,这些生活中与我们戚戚相关的事情无不有"霸王条款"存在的可能性。编者就快递、年夜饭、房地产领域,消费者反映常见的"霸王条款"进行整理,看一看专家的点评、分析其不合理之处,以祈让更多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免受"霸王条款"的困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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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市场》2005,(3):16-17
继中国消费协会炮轰保险领域十大“霸王条款”后,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指出,消费生活中实际上会遇上房产、汽车消费、金融、保险、超市消费等各方面的“霸王条款”,“作为消费,你应该了解什么是‘霸王条款’,注意识别,避免不知不觉成为这类不公平条款的受害。”  相似文献   

18.
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面对很多必须消费的项目,即使受气也只能忍着。另外,当发生霸王条款纠纷的时候,商家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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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彦珩 《中外企业家》2014,(3):197-198,201
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等格式条款并不构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等格式条款实施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格式条款的监管应当注重监督餐饮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下称《深圳合同格式条款条例》)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供用水、电、气;电信;邮政;有线电视使用;物业服务;旅游等合同,其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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