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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作伟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1,(3):54-55
法律部分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由法律、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两部分组成。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法律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它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规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二节规定了民法债权制度,其中合同制度是债权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担保等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部分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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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祖国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0,(3):55-56
本主要通过分析、比较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同时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旧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对合同订立、履行、有效、无效等的不同要求、变化,阐述新《合同法》的规范要求和注意事项,指导、指导、帮助合同当事人正确理解、遵守新法的规范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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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交易以双务合同为典型,双务合同履行遇到障碍就需要法律配备相应的救济措施,新的《合同法》确立的抗辩权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但也存在一些尚待完善之处。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在新的《合同法》中得到了较为完整的确认,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的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等条款中。本文拟对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制度做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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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军福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9,13(5):52-52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去自主选择需要的合同,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因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并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因此,当事人为订立合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一般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缔结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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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公布以后,学术界对《合同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几乎众口一词,都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并且将严格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特点之一,作广泛的介绍。我认为有失偏颇。基于对合同责任的全面认识,我认为合同法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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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默示条款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确立,其目的在于体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补充合同漏洞。默示条款的产生有理论依据,其效力与明示条款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实质上的默示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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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一项十分常见的经济活动。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狭义的合同一般仅指民事合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下文就该原则及其例外规定,作一简要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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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形式,是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但由于订立形式亦能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其中某些含混之处,仍有探讨之必要。有关合同订立形式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现行法中,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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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为合同的形式定位的话,笔者认为,作为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是透过它我们能够了解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据以了解合同关系中的各方权利义务的配置的一种媒介,其基本的形式有三:即口头形工,书面形式,行为形式。口头形式是当事人以语言对话的方式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这种方法订立合同,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通常适合时履行的合同,书面形式则是订立合同最经常采用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书面形式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文安性,即书面形式必然体现有一定的语言文字,通过这些文字的蕴含思量内容反映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二,有形性,即应具备一定的直观的可以看见的物质存在形态,并且这种形态是可以固定下来的,《合同法》将传真,电子邮件等视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合同形式的重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因特网在商业上的运用的逐渐普及,许多合同的订立是在网上帝现的,这种新的书面合 形式适应了现代社会全球性大规模经济流转的需要,使合同形式更为丰富,但也为合同立法提出一些新问题,如何进一步固定俩 容,如何防止可能出现的合同欺诈等,合同的另一种形式是行为形式,“以行为构成之契约,及双方当事人之一方,毋须用言语或文字表达一已之意思表示,而仅用行为向地对方发出要构,另一方如想接受其要约为承诺时,也只须做出一定或指定之行为,便可构成契约。”此类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如自动投币售货的买卖,无人售票的旅客运输等,行为的方式在某种程序上使俣同的形式更为简使,还有人认为,也可能过默示形式订立合同,1984年国务院分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实际上是对此进行了认可,除另有约定,如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视为同意,笔者认为,按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有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默式的合同形式体现为对当事人意志的一种推定,无法排除当事人为相反意思的可能,有强加当事人颌外义务之嫌,依这种形式很难探究当事人间合意的内容,况且在合同形式上,采用外观主义的做法更有利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合同实践中,不应采取默示形式,另外,在合同形式问题上,我们还应树立发展的观念,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交流方式的进步,还会出现某些新的合同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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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民法中合同保全的一种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借鉴成为一项新的税收担保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税收担保体系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对堵塞税收漏洞、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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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自己的债务的履行的权利。自《合同法》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以来,该制度对于鼓励、督促履行合同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交易当事人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纷发生以后,法院也易于依此规则准确判断是非,维护社会公平,也符合《合同法》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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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经济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纽带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法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依法调节合同关系,成为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经济合同法》第26条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从长期的审判实践看,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规定的不是很完善,在理解、适用法律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平合同解除制度作以研究探讨,以期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经济合同是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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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下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这两个准则规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核算等。与原来的保险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1、新准则下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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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是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国现行《合同法》虽未最终确立情势变更制度,但情势变更在经济生活中是难以避免的。从透视中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现状入手,本文论述了中国情势变更制度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建构中国情势变更制度体系应注意的问题及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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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是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作为贯穿于各国、各时代合同法的第一性元素,它充分反映着合同的本质——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即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国家听任当事人自己决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一切权利义务的产生都必须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