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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裴凤庆 《新智慧》2005,(9):37-38
一、一项工程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期超过3个月,企业在确认资本化金额时加权平均利率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其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即: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在正常情况下,上述公式的“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等于每笔专门借款的票面金额、票面利率与实际期限之积。但是,如果某企业为购建一项工程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并且在购建期间发生非正常中断,那么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否要扣除非正常中断期间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呢?《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周继华 《新智慧》2004,(1B):24-25
(一)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含当期应摊销的债券折价或溢价),在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规定,企业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的乘积。其中,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  相似文献   

3.
袁太芳 《新智慧》2005,(1):34-35
一、问题的提出 借款费用的计箅问题关键在于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在利息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内,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X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247;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247;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215;100%。  相似文献   

4.
一、专门借款的界定难于判断专门借款,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中,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而将其他借款的费用一律予以费用化。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购置的借款费用金额的确定需要会计人员进行判断,要确认特定借款和相关资产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要确定哪些是可避免的借款可能会比较困难,这就给了企业操纵利润的机会。其实,无论是否为专门借款,只要其为购置固定资产发生了借款费用并符合特定的条件,都应赋予其资本化的“权利”。表面上看这样做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实质上却提高了企业间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可比性,避免了某些企业钻专门借款资本化的空子。鉴于实际工作中通常是在专门借款不足以支付当期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时,才使用非专门借款,笔者建议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若资产支出未超过专门借款金额,按照准则的规定根据资产支出乘以资本化率(该资本化率为各项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若资产支出超过了专门借款金额,且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占用了企业当期其他借款的,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根据超过部分...  相似文献   

5.
固定资产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其中包括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关于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指出: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借款费用资本化。在此,笔者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某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向银行借入资金5000,000元,工程完工后实际耗资4500,000元,那么,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是5000,000元借款的利息,还是4500,000元借款的…  相似文献   

6.
钱俊 《新智慧》2005,(7):61-61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准则》)规定,当“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215;资本化率。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仓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相似文献   

7.
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对于规范企业借款费用的核算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笔者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作以下探讨。一、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额时,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按照《准则》的规定,企业要计算固定资产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额,首先需要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这就涉及到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问题。企业是以银行借款的本金(或债券的面值)还是以期初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或者期末银行借款(或应付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呢?对于这个问题,《准则》明确规定,对涉及银行借款的内容以银行借款的本金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但对发行债券筹资的情况,《准则》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时,由于企业实际收到的资金应当是债券的面值加上债券的溢价或者减去债券的折价,因此应当以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作为累计资产支出的上限。再者,随着债券利息的结付,对于溢价发行债券的,除了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流出企业外,还有一部分相当于溢价的资金也流出了企业,给投资者以补偿;而对于折价发行债券的,企业按照较低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流出了企业,还有一部分相当于折价的资金被节余了下来...  相似文献   

8.
《新智慧》2007,(1):21-21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第一段]  相似文献   

9.
企业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向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借款是常有的.通过借款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借款的利息费用、证券溢折价的摊销费用和手续费、外汇借款的汇兑差额等.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将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一种是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费用资本化是指将一般借款费用直接计入购建资产的入账价值,反映资产的历史成本.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及会计实务处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0.
简析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款费用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借款费用是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与其相关的有另外两个问题:一是在借款金额和实际用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按借款金额计算利息还是按实际用款计算利息。二是在借款的时间和实际用款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是按借款时间计息还是按实际用款时间计息。一、借款费用应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借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借款(还款期在一年以内)和长期借款(还款期在一年以上);借款费用按性质可分为筹集费用和使用费用(利息)。笔者认为:①短期借款的所有费用和长期借款筹集费用应该费用化;②长期借款的使用费用应该资本化;③借款作为一种筹资方式,是企业理财自主权范围内的事,是借贷双方“合意”的结果,实际借款或用款情况均相当复杂。因此,对借款费用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采用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对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作出原则性的规范:一是规定应资本化的几类情形,其他情形均费用化;二是规定应费用化的几类情形,其他情形均资本化。其理由是:①短期借款的所有费用和长期借款的筹集费用都是收益性支出,反映了企业理财的状况。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理应费用化。②长期借款的使用费用(利息)是一种资本性支出;而且,根据《中华...  相似文献   

11.
施颖 《新智慧》2006,(7):23-24
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恰当反映,笔者针对新准则的相关规定,逐项分析阐述,以寻求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简便方法。  相似文献   

12.
左占卫 《新智慧》2008,(11):21-22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比较 1.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相同之处。①对借款费用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等;②对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规定相同,即都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期间的规定基本一致。  相似文献   

13.
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债券(本文仅指1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下同)而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相关费用是作为增加长期负债时的辅助费用,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若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增加的长期负债,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即“在建工程”科目),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财务费用”科目)。(2)在筹建期内发生的(上述(1)情况除外),计入开办费(按现行制度,股份有限公…  相似文献   

14.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尤其是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的加快,国内不少学者借鉴西方会计学中的股权资本成本会计思想,并试图将其引入财务会计体系。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没有出路的,尽管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某些思想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确有积极作用。本文就股权资本成本会计与传统(财务)会计进行以下比较。 1.在股权资本计息方面。传统会计只核算债务资本利息,对股权资本并不计息,对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也不视为利息费用,而作为利润分配处理;而股权资本成本会计则要求对股权资本计提利息,由于股权资本不存在实际利率,故应考虑风险等多种因素在人为确定股权资本利率后计提,并作为企业利息费用处理,而企业实际所支付的股利被视为利息债务的清偿。由于用于计提利息的股权资本利率不是企业实际支付股利的依据,所以,应计利息并不等于实付股利。2.在资本利息资本化方面。传统会计下除将明确使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外,其余债务利息均作期间费用处理;而股权资本成本会计的资本利息包括债务利息和股本利息两部分,而且将资本利息视为间接成本性费用,分别记入各成本对象并予以资本化,只有确实无法资本化的剩余利息才被列为期间费用。3....  相似文献   

15.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对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使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能更好地应用借款费用准则,本对专门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暂停资本化,停止资本化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相似文献   

16.
马民伟 《新智慧》2006,(3):53-53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困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放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整顿。由于在确定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时.投有与资产支出挂钩.故本的讨论范围仅限于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铺。  相似文献   

17.
财政部2001年初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并对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利润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本文拟将我国具体准则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相应具体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简称“IAS23”),作以下比较。一、借款费用的内容、范围借款费用一般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但在其具体范围上,我国具体准则指出不适用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IAS23明确说明“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归类于负债的优先股)的实际成本或假设成本”,但借款费用包括“融资租赁所形成的融资租赁费”,同时也包括用于投资性房地产所借资金引起的利息。可见,IAS23是以负债性或是权益性来划分借款费用,而且适用于全部负债性的借款费用,而我国具体准则是按借款的产生原因和用途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而且其适用范围也相对要小。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租赁费,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则由《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另行规定。二、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IAS23和我国具体准则对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都提供了两种方...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新旧会计制度在借款费用会计核算的实际比较分析,论证在购建固定资产借款费用核算上为贯彻稳健性原则所表现出的重大变革.  相似文献   

19.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是国家颁布并实施的一项企业会计准则。这项准则与现实中的会计实务密切相关,学习和掌握该准则的具体内容是正确处理借款费用的前提和要求,文章从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金额大小的确定、贷款临时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的处理、时间界限的确定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适度负债是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手段,但对于负债产生的利息资本化的计算直接影响相关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也对企业相关期间的损益产生影响,本文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技巧进行了探究,以期有助于实务工作者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核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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