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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广义的合同无效分为三大类:一是合同本身即是无效合同;二是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导致的合同无效;三是效力待定合同未被确认为有效.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三个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收归国有.返还财产依据的是物上请求权,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缔约过失责任,收归国有的性质从民事制裁的角度看,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合同无效,对其应分别适用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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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我国市场经济下的一项法律制度,作为招标投标程序下的招标投标合同很容易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形,这与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目的相违背,因此,文章提出限制招标投标合同无效的情形,将合同的原因对合同的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从而尽可能地促进招标投标合同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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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的概念界定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概念,因而合同成立以后,并不当然都是有效合同,依据其效力情形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理论上,对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对无效合同概念的界定,是存在着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看法的。有人认为,无效合同因具有违法性,不属于合同范畴,是为否定说。但是,与此相对应的肯定说认为:无效合同毕竟是法律即合同法对合同行为予以评价后所做出的分类,其内容依然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其成立也经过要约和承诺的磋商阶段,因此不管是否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凡已成立的合同都是合同的范畴。我们赞成肯定说的观点。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无效合同系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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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通则》为标志的民事立法25年来,合同无效的恶意抗辩如影随行。主要形式有管理性规范作效力性规范的抗辩,物权效力作债权效力的抗辩,登记效力作合同效力的抗辩。外部效力作内部效力,内部效力作外部效力的错位抗辩…等等。合同无效恶意抗辩泛滥之原因是,无效更能获取不当利益或阻却他人的预期利益。比履行有效合同更为经济和有效益。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众多的“合同无效”成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宽大法律动车。应制订遏制无效恶意抗辩泛滥的立法、司法对策。合同无效应只限于公共政策。并采取差别性原则、缓和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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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52条相比《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而言,不仅在无效合同的范围上有所缩小,且在构成要件上更加严格。正确处理无效合同,对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就无效合同的认定、第三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发表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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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并非合同一定生效,成立的合同有"有效、无效、未生效和可撤销失效"之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不同。合同生效指成立的合同符合一定条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有是否生效的问题。合同未生效的演进前景多样,宜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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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标无效是法律对中标结果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中标合同的签订依据是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无效导致合同订立基础原因丧失,该合同自应无效,法律及相关裁判规则均对中标结果及据此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民事判决书为例,阐明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及合同亦无效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