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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 ,如果合同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的约定 ,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正在履行或者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 ,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发生不可能届时履行自己义务的恶化状况 ,就会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忧虑。为了解除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忧虑 ,鼓励合同履行 ,法律上确立了履行抗辩制度。在以上情况下即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 ,目的在于预防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使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避免强制履行 ,从而达到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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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两年(法人间)。在一件经济纠纷案中,丙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借款进行担保。被担保人乙公司迟迟未还款。还款期两年零五个月后,甲方银行诉讼至法院,要求乙、两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丙方提出甲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甲方举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时效曾经中断,即向西方索要过此笔贷款。致使案件长期拖延,等待甲方取证。法院不会永远等待,拖延便意味着甲方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大笔贷款将付之东流。这样的案例,值得让每一个从事经济工作的同志吸取教训,时效此时就是效益了。有一家企业曾于198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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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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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买卖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可忽视,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由何方当事人负担。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上述风险,风险负担的规则是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亍2000年5月订立了一份面粉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在同年7月下旬将面粉运送至乙公司租用的仓库,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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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枉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适用存在一些偏差。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把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明确其意义。本文从分析抗辩及抗辩权的形态入手,界定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做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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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货物采购事宜签订了相关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货款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公司对此不持异议且承诺放弃对违约金进行任何调整”。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甲公司未如期支付剩余货款。乙公司催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约定的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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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 《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1)
<正>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1995年至1998年问发生业务,但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甲公司给乙公司送货时,预先仅在送货回单的底联上写有:"本约定如有争议,同意由发货地法院管辖"等字样,而甲公司签收并收执的一联上并没有写此字样。事后,甲公司因乙公司没有支付货款,而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有异议,认为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管辖权问题首先要明确本案中甲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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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8)
<正> 编辑同志:我是某水泥厂的厂长。2001年8月甲公司欠我厂货款17万元,甲公司称乙公司尚欠其22万元材料款,拟由乙公司代其清偿17万元货款,我厂表示同意。于是我方便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甲公司偿付我方17万元货款。谁料乙公司只付我方5万元后便以无钱为由拒绝再付,当我厂找甲公司索要余额12万元时,甲公司却以债务已转移给乙公司为由,要求我方向乙公司主张债权。请问:我厂该找谁要钱。山西读者杨文军杨文军读者:你厂的债务人仍是甲公司而非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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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原告甲公司诉称:甲公司根据其与乙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丙酒店承包经营权并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却以甲公司内部人员有矛盾为借口,未经甲公司同意、于2003年11月28日擅自收取丙酒店每日营业款,并于2003年12月5日晚突然通知甲公司解除承包经营权,次日在甲公司强烈反对和未进行任何交接的情况下,乙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自行经营。故向法院诉请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返还抵押金10万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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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众多争议,主要是集中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上。对于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该赋予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赋予其向法院主张自己不受本方当事人不当诉讼行为效果的拘束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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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制度是为了防止合同欺诈、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合同及行或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司法适用时存在问题,对此,将对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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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作为市场经济也就是商品经济主要形式的合同,也自然而然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活动频繁,合同应用也就频繁。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缔约后发生了足以影响对待给付的事由时,如果仍旧先行履行合同,很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失,显失公平。因此,体现合同公平原则,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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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不安抗辩权作为一项新的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完善并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体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有机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但由于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造成了我国合同法与预期违约法条间的冲突,举证要求过严,法条用词模糊等不足。应进一步对适当担保、担保期限、担保后继续履行合同期限加以明确界定,使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更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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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衡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当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时,公司可成立特别诉讼委员会来评估该代表诉讼是否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实践中,由于特别诉讼委员会欠缺独立性,往往做出终止诉讼的决定,因此法院需要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本文认为针对特别诉讼委员会终止诉讼的决定,法院需要区分违反注意义务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若属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法院的审查标准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若属于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法院的审查标准则适用实体合理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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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上海甲公司将于2008年-9月25日筹办大型庆祝宴会,2006年8月25日.因客户丙对宴会的主菜牛排提出了肉质要求,故与美国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U.S.D.A.Prime级安格斯菲力牛排300公斤:甲公司特地向乙公司说明了合同的意图,并强调了牛排的等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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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际船运公司因倒签提单被中化公司告到中国广州海事法院。马来西亚船运公司不服判决,在美国宾州法院提起诉讼,就中化公司因错误陈述事实导致其被扣船而要求赔偿损失。美国法院以不方便管辖为由拒绝行使其管辖权。此后,原告提出重新审理的请求,再一次被美国法院驳回。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法院推理分析,归纳美国法院使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判断标准,以及提起重新审理制度的依据。该案可为中国公司利用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先案,也可为我国建立法院不方便管辖原则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