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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斌、李良槐二位先生于《上海保险》2003年第9期撰文《寿险保单质权设立研究》(下称《刘李文》)对寿险保单质押制度予以探讨,笔者阅后深得启发,然觉文中几处概念理解有误,致其结论有失偏颇。 一、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刘李文》提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主要以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构成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而最终由保险人以保险金的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 财产保险、短期意外险也可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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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保单质押理论框架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为借款主体予以构建,故无法适应我国现在部分由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加上实定法规则的缺位,因此银行从事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面临的两大突出问题:质权何时生效以及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其他人而非投保人时银行质权是否存在都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经分析可知,因保单属于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应以质押合同当事人前往保险公司核押而非保单交付作为银行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针对未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归属于他人之情形,银行也必须分情况作出不同的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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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此造成在许多法律纠纷。本文通过分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及行为,得出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归属于被保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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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杜鹃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5):37-39
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应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别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坚持保险利益是维持合同效力的要件原则,规定有投保时和索赔时都必须存在,只需在索赔时存在的做法只能是货运险的例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储蓄投资性的寿险保单及健康保险的保险利益在投保时存在即可,但对于非储蓄性投资性的意外险及定期寿险的保单则可严格要求利益在投保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都应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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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型产品的法律属性
(一)万能保险产品的法律属性
万能寿险最早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的欧美国家,是对传统终身寿险的创新。它与传统终身寿险的区别在于,万能寿险的设计思想来自于将终身寿险保单保险金额中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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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林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7):44-47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保险评价体系.保险产品的评价体系是保险评价的核心,其主要目标是以保险产品相对透明为目的进行的.在所有的保险产品中,人身保险产品与社会大众关系最为密切,人身保险在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中也占有决定性地位.所以,当务之急是首先建立人身保险产品的评价体系.寿险保单的保障程度、投资价值以及附带的服务水平是寿险产品的核心问题,应当成为寿险产品评价的主要内容.本文重点从寿险产品保障程度进行评价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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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单属典型的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权利主要归属投保人,在法律上为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可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不得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寿险保单,而应要求投保人解除寿险保单并由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单不得因企业负债而被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投保人地位。本文同时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协助执行寿险保单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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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9,(1):44-48
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在近年快速发展,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该业务的调整存在诸多空白。本文认为从质押业务法理分析,具有储金或现金价值的一切寿险或非寿险保单均可作为保单质押对象,但设质的财产权利应限于退保金或现金价值,不应包括保险金请求权。保单质押后,投保人、贷款人和保险人按照质押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的部分权利,当有可能减少或流失质物时,该项权利应被限制或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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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寿险公司的破产会导致一系列现实和潜在的经济损失,为了消除因此引发的负面影响和潜在风险,新《保险法》通过保单转让等一系列制度安排对寿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了特别的权益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要一整套制度安排,而《保险法》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寿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可能选择的具体保护方式及后续的保单救济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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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现状及意义商业银行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以保险公司签发的具有现金价值且未到期的长期寿险业务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质押物,从商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的个人授信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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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被称为客户,在人身保险活动中处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一、投保人的法律要义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与保单所有人、保单持有人的含义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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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寿险保单持有人是一个集债权、物权、公司治理权为一体,横跨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权利综合体,其法律地位源于合同约定,并由保单和保险公司备案予以确认.寿险保单持有人既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当事人,又是保险合同——保单的所有权人,同时还是保险公司的所有权人和治理人.面对立法与实践的错位、两大法系的张力以及公司治理价值理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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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现代经济理论通常认为,只要有经济价值就可以定价和交易。从保险业来讲,相当一部分保单(主要是长期人身险保单)具有稳定且持续增长的现金价值,可以根据合同双方尤其是投保人的需要予以交易,以获取现金。交易需要场所,这就涉及到了保单二级市场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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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保单质押贷款能满足广大要保人与保险人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保单质押贷款的标的为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性质为附债权质担保的消费借贷合同.若"资本性"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则其要保人便享有保单质借权;借贷双方对贷款金额可以自由约定,但法律应规定最低额度.保险人及其他金融机构若违约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要保人贷款后应负返还贷款及其利息的义务,但要保人违反此项义务时,保险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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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寿险保单贴现的过程中,保单持有者将保单出售给第三方机构。本文中,我们首先对寿险保单贴现市场进行一般性的介绍,同时论述这一市场在中国存在的必要性。在Lee-Carter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双指数跳跃扩散模型整合了长寿风险和死亡率跳跃,很好地拟合了中国的死亡率数据。讨论了在拥有新的医疗信息(比如对投保人剩余预期寿命的估计)的情况下对寿险保单产品的定价。为了整合这些医疗信息,我们使用了统计学中的信息理论,对事先选定的死亡率表格进行调整,在整合了所有的医疗信息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接近原始表格。利用调整后的死亡率表格,对寿险保单进行了现金流折现定价。我们选用了几种不同的死亡率数据,最终发现,传统的确定性定价方法会低估保单的价值,因而概率性定价的方法更具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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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长期人身险保单往往会有保单现金价值,而投保人有退保取得退保金即现金价值的权利。于是,当投保人由于债务问题被告上法庭时,债权人或法院一旦知道债务人投保了有现金价值的人身险保单,往往就会要求债务人退保,然后用保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当然,债务人通常都不愿意这样做,这时,有的法院会将保单现金价值强制执行,即强制要求债务人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强制要求债务人用保单现金价值偿还债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