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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为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出资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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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立法层次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瑕疵出资主要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丰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基本可以归纳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两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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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修正案在给予股东出资自由之时却忽视了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削弱了原有的债权人保护体系,造成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失衡。新公司资本制度下,股东与债权人在股东瑕疵出资、出资补缴责任和公司人格否认适用等问题上的利益平衡产生了变化,亟待重新梳理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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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瑕疵引发法律争议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验资制度。出资瑕疵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抽逃出资行为则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当这两种资本瑕疵行为存在时,会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范围以及股东补资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中的有关问题,目前都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此,应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出发,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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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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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出资或者购买公司股票后,需要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由此,学理上依据股东是否显名讲股东分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隐名股东的问题。笔者认为,隐名股东究其实质并不是公司的股东。理由如下:1、从出资的角度来看,隐名股东无法实现隐名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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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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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于抽逃出资的情形予以规定,这就使得过去难以认定的股东抽逃出资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本文拟从出逃出资的概念出发,结合虚假出资、股东借款、公司减资等相关概念,对于抽逃出资的情形及其认定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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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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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国有股东与股权董事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如何加强对出资企业管理的有效方法。首先分析了股权董事作为国有股东代表的职责与定位,明确了其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其次,通过对国有股东对出资企业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有股东通过股权董事加强对出资企业管理的策略,如提高股权董事选拔与培训质量、强化股权董事在企业战略决策中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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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纠纷在公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实践中往往采取出资、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等多样的标准来确定股东的资格。这些标准的不统一,影响公司法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文章遵循公司契约理论的视角,认为既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系列合同的链接,那么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上也应坚持合同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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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兼评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一般性规定,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作者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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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予以规制,较1993年公司法有较大的进步,但对公司实务中经常发生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并未进行规范,实乃一大遗憾。本文视角主要集中于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和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瑕疵出资责任分担问题,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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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公司投资人取得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资格。这决定了确定股东资格的标致性程序十分重要。一般而言,确定股东资格的因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缴纳出资、取得持股(出资)证明和签署公司章程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在法律纠纷中可以作为实质性证据,而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只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也可以作为形式性证据使用。在公司实务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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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IPO发行审核实践中,公司股东的出资问题一直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也是中介机构在实务中问题处理的重点和难点。注册资本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既是公司起步发展的基础,也是股东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出资义务的诚信基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