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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创立以来,深受德国法学界重视,并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中国的民法理论和民事立法,都继受了德国民法所创设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在“物权行为”的存废问题上,则有不同的学说观点。本文首先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剖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提出了克服这一局限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局限性是可以克服的,物权行为有其存在的制度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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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则 企业的产权交易大多涉及物权的变动与转移,因此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对产权交易很重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所谓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公示性原则,这都与产权交易的交易程序契合.究其原因,是因为产权交易更多地是体现了"物权的合意"这一真正决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核心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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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则企业的产权交易大多涉及物权的变动与转移,因此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对产权交易很重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所谓独立性原则,无因性原则和公示性原则,这都与产权交易的交易程序契合.究其原因,是因为产权交易更多地是体现了"物权的合意"这一真正决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核心精神.在交易实践中,债权行为并不能构成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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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自其创设以来就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理论纷争。对该理论的取舍不仅关系到我国物权法具体制度的设计,而且对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设计都影响深远。学者对该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我国的物权法最终并未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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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介绍了给付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制度价值和理论渊源的基础上从给付型不当得利角度分四种情形探讨了物权行为与给付不当得利的关系即由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使得债权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出卖人的所有权请求权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从而极大地扩充了给付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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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物权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设计上,我国民法学界已形成两种对立观点:其一认为,我国物权法应不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由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则完成[1];其二则主张:"我国物权法在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选择上,应该采取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原则,以善意取得为补充的模式."[2]双方各持己见,分歧很大.这种分歧理所当然涉及到了对善意取得制度方方面面的认识,包括产生时间、确定善意的标准、举证责任的承担、适用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等.这就使得一些似乎早已为民法理论和实践解决了的问题又重新成为争论的话题,因此,对其进行探讨并加以澄清也就不无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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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在市场主体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不仅只涉及对物的管领支配,还经常涉及物权的取得、变更与丧失,即物权的变动。而依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的发生,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因此,在构建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时,一系列的理论问题必须澄清,以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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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异地经济往来中使用最多的票据。汇票支付不同于简单的货币支付.其出票、承兑、担保,贴现及付款等都有严格程序:汇票遗失、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等都有相应的救济方式;而且.由于汇票的流通性和无因性.出票人一旦开出汇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与持票人的经济争议对抗汇票的流通,转让,因此,汇票争议的解决愈发复杂。如何规避常见的汇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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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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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征集意见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可能会在最近出台.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解决目前拆迁过程中违背〈物权法〉的行为,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与〈物权法〉中物权精神不符的各种规定.本文主要论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物权精神,这些物权精神如何表现在条例当中.以期能够避免因暴力超前行为归当事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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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征集意见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可能会在最近出台.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解决目前拆迁过程中违背<物权法>的行为,以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与<物权法>中物权精神不符的各种规定.本文主要论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物权精神,这些物权精神如何表现在条例当中.以期能够避免因暴力超前行为归当事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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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学术界对担保物权立法体例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立法体例问题上,应采民商合一制来规定担保物权制度,即应将普通担保物权整合规定于《民法典》中,而把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的和特殊的担保形式,以民事特别法的方式作出规定。这既符合当代民商法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