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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形成既与城乡二元体制有关,也与城市化、工业化集聚带来的土地快速升值有关.更与农村土地的福利性及具体的政府治理机制有关。“小产权房”的禁而不止,与市场需求及潜在利润有关,级差地租的影响及价格相对便宜是“小产权房”迅速发展的两大关键原因。“小产权房”问题的实质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小产权房”不应合法化,这既能得到学术论证,又与中国现实相契合。从国家发展战略及95%的农民福利角度思考“小产权房”问题,才能在坚持土地宪法秩序下。对“小产权房”涉及的土地财政、征地补偿、失地农民等问题做出正确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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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利不除,小产权房难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小产权房”,本意是指部分产权,比如经济适用房,要购买5年之后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部分产权强调的是使用权、继承权,而将收益权和处分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而现在,“小产权房”更多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一般乡镇政府发个证书。小产权房之所以热销,主要在于价格便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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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并没有“小产权房”的说法或概念。“小产权房”是相对于有法律认可的房产证的城镇商品房(也可相应称之为“大产权房”)而言。“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购买人与开发商或乡政府、村委会签订购买协议、无法律认可的产权证明的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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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又称乡产权房,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指由近郊农村的村委会和开发商合作或由村委会自行组织建设并出租或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产。这些房子因为建在农村建设用地上,购买者只拥有房产权而不拥有地产权,因此被称为“小产权房”。这些小产权房的背后折射出日渐激烈的土地争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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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小产权房市场火爆,令人羡慕的城镇户口现在却是尴尬不已,但市场火热的同时却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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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方政府担心小产权房处理不当会引发更大的泛滥,东部重点城市以小产权房问题不突出为由,拒绝了国土部将其列为小产权房清理试点城市,国土部试点城市的筛选出现“流产”危机。
4月25日,《新财经》记者来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镇上郝庄村,看到忙碌的工人穿梭于一排排3到4层的花园洋房间,这就是4月19日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部”)通报的5起违法违规占地案之一——延庆县张山镇上郝庄村小产权房建设现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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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规范小产权房的讨论源于今年5月21日深圳人大通过的《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大致内容是深圳将“全面推进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而这其中所指的“遗留违法建筑”,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产权的小产权房。事过不久,国土资源部表示,深圳处理的是违法建筑,与小产权房有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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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某乡政府在2008年12月用小产权房冒充“廉租房”一事被揭发后,日前大兴区某乡政府的小产权房也打出了“廉租”招牌,称“新出台北京市廉租房,不限户籍”。一时间,廉租房似乎成了小产权房的市场销售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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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城市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而市场刚性需求却持续增长,集体土地上价格低廉产权不完整的“小产权房”应势而生.“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除了价格和刚性需求的推动作用外还有其他原因.本文着重从经济、制度和法律的角度阐述“小产权房”存在的必然性、可能性及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各方可能承担的风险,为开发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和购买者各方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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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中国经济周刊》6月中旬披露了北京“小产权房”热销、房价仅相当于现有房地产市场房价的25%-30%消息后,社会各界对此热论纷纷。一方面,它挑起了长期以来深受高房价压迫而买不起房或改善不了住房条什的普通市民的“驿动的心”;另一方面,它又招来了现有开发商模式下房地产商的竭力反对,建设部也明示“小产权房”违法,并叫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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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之所以成为一个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很大程度就是官方长期以来“不认可、不处理”的“两不”态度造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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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一份由国土资源部成文的小产权房调查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将根据这份报告,对大有“星火燎原”之势的小产权房做出最后处置。作为头顶18亿亩耕地红线的土地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似乎更倾向于用“新老划断”的方式,在维持现有土地制度与社会和谐稳定之间,努力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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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地农民“小产权房”市场的规范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界定失地农民小产权房内涵的基础上,从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的思想出发,具体分析了失地农民小产权房市场现存在的几大问题及其成因,提出了基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的具有二元结构特征的土地法律制度是产生小产权房的内在制度基础;乡政府、村委会在土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的获利动机及行为是小产权房产生的供给动力;城市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是小产权房产生的需求动力;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是小产权房市场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外部条件。最后提出规范失地农民“小产权房”市场的规范化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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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小产权房的交易在我国各大城市不断升温,备受人们的青睐。其实,早在上个世纪后期随着城市面积的不断迅速扩展,小产权房就已经出现了。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小产权房没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政策性文件又与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相矛盾,所以当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对外销售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如何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如何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的权属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我国小产权房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本文从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出发,对我国现有的有关小产权房做一分析,进而讨论在现有制度下进行小产权房交易是否有效以及存在的风险,最后为我国小产权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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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拷问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北京通州、顺义、怀柔、密云出现了房价每平方米2500元到4000元之间的“小产权房”,不少外地人乃至部分北京市民纷纷抢购,为的是能在北京这个寸土寸金之地,拥有自己的住房。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北京郊区部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将集体土地用于修建房屋,并且出售给购买者,但双方约定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只有村集体发放的房屋所有证明,而且规定“转让或者继承时,必须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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