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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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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纳》2012,(3):46-46
税是属于地方性税收,对个人地方难免会出台地方优惠政策,对于地方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相似文献   

2.
王欣 《财会学习》2014,(12):32-32
我企业将自有的部分厂房,无偿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那么这部分厂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由谁缴纳?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相似文献   

3.
申琥 《税收征纳》2007,(4):11-11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对房屋所占土地的价值部分是否应当计入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当区分以下两种不同情况:[第一段]  相似文献   

4.
《理财》1996,(10)
对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可以两税并征?《中州审计》编辑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房屋出租收入不断增多。在审计中,我们遇到不少被审计单位的房屋出租收入漏纳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  相似文献   

5.
严峻  缪建林 《涉外税务》2004,(12):73-74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  相似文献   

6.
综合信息     
《中国工会财会》2007,(3):48-49
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于1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了相应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决定》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  相似文献   

7.
《湖南地税》2008,(3):38-38
按我国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可就我县而言,除有些企业单位出租房屋自行纳税申报以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出租房屋事项的税费征管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找到适用有效的对策来征收这一部分税款,究其原因一是由于门面出租行业涉及到的都是一些小税种,加上分布又广,因而征管难度极大,使得税务部门放松了对这一行业税费的征管力度。  相似文献   

8.
《中国工会财会》2007,(11):41-41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都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个人出租房屋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月应纳税额=月租金收  相似文献   

9.
吴娟 《财会学习》2014,(8):36-37
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在线专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07,(7):I0014-I0014
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相似文献   

1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相似文献   

12.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买卖双方一旦签订购销合同或取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纳税义务人就应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期限纳税。但是,从广东省湛江市所属部分县、市反映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个人之间的土地、房屋买卖,  相似文献   

13.
税务     
《财会学习》2013,(4):41-42
企业法人股东改为个人股东契税问题我们有一家企业,股东有两个,一个是企业法人,一个是个人。现想把企业法人改为个人,需要交纳契税吗?(上海市王冰)★在线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相似文献   

14.
2007年1月,我国调整了土地使用税制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制度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疑问。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给予了解释:场地使用费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  相似文献   

15.
A公司于2009年8月份与B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将其拥有的位于某市的工业用地转让给B公司,合同中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2009年9月。而土地实际交付时间为2011年3月,B公司实际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为2011年5月,B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次月即6月开始,依法申报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2011年,该市地税稽查局对B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B公司从签订合同至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未缴纳,除追缴B公司未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外,并依法处以0.5倍的罚款。  相似文献   

16.
支江平 《中国外资》2010,(24):103-1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相似文献   

17.
高阳 《涉外税务》2007,224(2):44
为加强土地调控,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这次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18.
陈进军 《涉外税务》2001,(12):66-68
改革开放为人们开辟了广阔的就业门路,到城市去挣钱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潮流,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使城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以下统称为“纳税人”)“闲置”的房产有了“用武之地”.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房屋租金相应也在提高,本应随之“水涨船高”的、应由纳税人缴纳的房屋租赁营、贬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额却未见同步提高,相反还呈现相对下降(不包括国家调低对个人出租住房税率的因素)的趋势.……  相似文献   

19.
一、山西省综改区背景下煤炭资源税改革背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煤炭中焦煤的税率为每吨8-20元,其他煤炭的税率为每吨0.3-5元。而煤炭资源税的具体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  相似文献   

20.
2007年1月,我国调整了土地使用税制度,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制度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场地使用费)之间的关系产生了疑问。对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给予了解释:场地使用费是国家有偿让渡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费用,是企业在土地取得环节支付的成本;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无偿取得的税收收入,是企业在土地保有环节支付的税收,场地使用费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性质、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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