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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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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悦丹 《金卡工程》2009,13(7):25-26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立法是存在缺陷的。在本罪的主观动机方面,不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目的或者倾向;在本罪的客观方面,硬性区分猥亵和侮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行为对象方面,也不应限定为妇女。因此,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设置的不科学,建议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修改为"强制猥亵罪"会更加妥当和科学。  相似文献   

2.
2014年3月7日,国际刑事法院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反叛武装团体前领袖热尔曼?加丹加(Germain Katanga)在2003年对东部伊图里地区实施的残酷攻击中犯有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罪行。作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国际社会对于危害人类罪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如何界定该罪的。理要素也成为国际刑事法院在处理个案时关注的重点问题。《罗马规约》第7条规定危害人类罪的。理要素为“明知”,但这仅但表现为“认识因素”,并未完整揭示.心理要素,因此,国际刑事法院不仅需要平衡具体犯罪的特别规定与一般原则性规定之间的关系.还应考虑是否通过“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对心理要素进行完整分析。  相似文献   

3.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的认定,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从立法角度考虑,有学者分别以销售者的认知程度和目的论证该罪的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或直接故意;从司法角度看,学者则对"明知"的不同理解,分别得出该罪主观罪过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两种不同结论.文章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论证了该罪直接故意的合理性,并借鉴严格责任对罪过认定过程中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冲突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4.
国洪宇 《金卡工程》2009,13(10):136-137
杭州飙车案发生后,在各大报纸和网络的炒作下,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一方面折射出国民民主法治意识在不断地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杭州飙车案最大的争议就是法院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一时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笔者首先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进行了比较,进而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结合案情对以危险地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梳理,重点剖析被告犯罪的主观方面,笔者认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更为妥当.通过对个案的分析,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努力探求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相似文献   

5.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6.
吉冠浩 《当代金融研究》2016,2016(2):153-168
将视角转向中国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从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概括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理论问题,较以往研究具有优势。《刑法》第306条不以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是需要通过具体危险犯对之进行限缩。对于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主观故意的把握,关键在于对"引诱行为"之界定,此界定需要以"广义利益引诱说"以及与"威胁"具有等置性为标准。此外,本罪中的"证人"应包括被害人。而2012刑诉法修改对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之影响,为法律人变得愈加博爱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7.
陈雷 《时代金融》2011,(14):46-47,50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贩卖毒品的危害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的个罪,本文对贩卖毒品罪的相关理论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是为了对其本罪深入的阐释,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把握本罪的界定以及提高自身刑法理论水平。本文内容主要探讨贩卖毒品罪行为模式的相关问题,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构成贩卖行为、赠与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行为以及贩卖假毒品和掺假毒品行为的界定。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研究以期对贩卖毒品罪在客观行为模式的构成在理论上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陈雷 《云南金融》2011,(5Z):46-47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贩卖毒品的危害行为。作为刑法分则的个罪,本文对贩卖毒品罪的相关理论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是为了对其本罪深入的阐释,以期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正确把握本罪的界定以及提高自身刑法理论水平。本文内容主要探讨贩卖毒品罪行为模式的相关问题,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构成贩卖行为、赠与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行为以及贩卖假毒品和掺假毒品行为的界定。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分析研究以期对贩卖毒品罪在客观行为模式的构成在理论上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刑法》在规制非法经营期货行为时应当设立“非法经营期货罪”,将该罪从“非法经营罪”中独立出来,并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分开.“非法经营期货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为期货交易秩序和投资人权益,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交易场所外进行期货交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罚配置方面应当调整最高刑,并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10.
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文主要围绕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贷款数额和重大损失的界定、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综合阐述。在具体讨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实践情况之前,笔者想强调的是,本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罪。  相似文献   

11.
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洗钱罪定义不科学.一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小,仅仅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七类犯罪.二是洗钱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过于严格,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和收益,那么由于欠缺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即对特定犯罪对象的明知,亦不能以洗钱罪定罪.三是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过小,仅仅协助进行洗钱的行为人构成洗钱罪,而自行洗钱行为在我国不构成洗钱罪.……  相似文献   

12.
闫晶 《中国证券期货》2013,(7X):324-324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997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面修订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了一些修改,并将其纳入新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刑法修正案(七)对其罪状描述作了修改,其最高法定刑也提至十年。归入新刑法后本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着本罪能在堵截贪污贿赂罪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全社会的反腐倡廉,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宝。自从其被创设以来,关于本罪的争议就一直未停止,从立法价值、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到证明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争议。其争议内容之广泛、争议程度之激烈,在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是非常少见的,因此被称为"刑法中最具争议的罪名"。本文主要就以下几个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分析和研究: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发展现状。该部分阐释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多方面完善的角度展示出了本罪争议之所在。  相似文献   

13.
(一)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概念及刑事责任。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是指经依法批准从事中介执业的各类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犯罪主体的范围同“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只是主观方面的表现不一样。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证明文件并造成严重后果 ;而中…  相似文献   

14.
韶爱泉  梅志军 《金卡工程》2009,13(9):129-129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常见形式之一,准确地界定该罪的主体范围、主观恶意、客观行为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本文认为该罪犯罪主体应当包括一切通过信用卡中请程序而从银行获得信用卡的人,包括利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人;在主观认定方面,不能简单的通过超过限额或超过限期,经银行催告仍不还款等行为,而应当通过申请信用卡资料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消费透支额度大小、消费情况、消费是否有逃避追查或积极还款行为等方方面面的情况加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5.
偷、抗税罪的行为及其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偷税罪、抗税罪属直接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罪.目前,在我国不少地区时有偷、抗罪行为出现.这种危害国家税收"两罪"的行为,必须运用法律武器认真治理和严厉打击,否则将严重破坏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并因此而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本文将偷、抗税罪的行为及按新<刑法>对此作出的处罚规定整理如下: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七)》的公布施行使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得以设立,揭开了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新篇章.但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亟待解决.在本罪的犯罪对象方面,应采用识别型和概括列举型定义相结合的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界定并确保不同法律领域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一致;在本罪的犯罪主体方面,应作扩张性解释,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本罪的前置性规范;在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扩充本罪的行为方式,将“情节严重”具体化,以提高立法的前瞻性,避免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争议.  相似文献   

17.
开设赌场罪是刑法第六修正案从刑法第303条分离出来的罪名.是行为人自己成为主宰者,在其支配下开设进行赌博的场所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对开设赌场罪的规定非常粗糙,开设赌场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规定均在不同程度上存有不足,诸如单位能否成为开设赌场罪主体、开设赌场罪是否需要以赢利为目的、在赌场发放高利贷行为的定性、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分、网络赌博等,给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些疑难问题予以理论和实践的澄清,以便更好地打击赌博犯罪.  相似文献   

18.
"老鼠仓"行为尽管已经"入罪",但其"入罪"的立法理性是基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社会危害性、刑罚目的等因素的考量;"老鼠仓"行为"入罪"后罪名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存在争议的真正原因是司法罪名的正当性问题,但是应对现行罪名保持应有的尊重;在该罪的司法适用中,要对"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等问题给予准确的理解和定位,方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的司法化,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前面临着处罚范围过宽,认定标准不明晰的问题,本罪不应形式化地认定,而应以国家增值税的税收利益作为指引,将"三流"不一致的虚开行为归纳为"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和"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两种虚开类型进行类型化分析.在"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开票方能"消灭"由虚开所产生的多余纳税义务且受票方具有抵扣可能性时,虚开行为构成本罪;而在"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型"中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逃税罪.  相似文献   

20.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构成具有与其他金融票证犯罪不同的法律特征:一般的金融票证犯罪在主观罪过形式上均表现为故意犯罪,而该罪却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该罪的产生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防范该罪必须从严把关,规范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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