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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圣”,即以自我管理为起点,重新“造就人格”,由此出发,才能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便是人格化企业的“工作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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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瑶集团始终坚守自己的企业人格底线,不断为发展“纠偏”,做好企业人的同时做好社会人,形成自己的政治经济学经营哲学。并由“五高”标准来权衡所有业务,围绕做“百年老店”这一企业使命进行,所做的事业都把做久放到第一位,而不是追求一时的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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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鸣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2):64-64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一般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社会所承担的法律职责和应尽的道德义务。企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经济人”,又是“社会人”。作为“经济人”,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满足和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作为“社会人”,企业必须同时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并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是社会的一分子,其经营活动与社会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行为也能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企业作为一个具有健全“人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就应该对自己的全部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1、提供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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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假说是经济学对企业的最基本认识,作为法律上承认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和企业出资者的利益,它必须追求经济利益。然而现实中,经济性并不是企业的唯一属性。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嵌入”在社会结构中,企业的行为受到社会结构的制约,同时企业的活动也对社会产生外部性。从这个角度看,公司不仅仅作为经济“人”而存在,同时也作为社会“人”而存在。企业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所以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是股东赚取利润的工具,同时也应成为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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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管理"是"以人为本"管理的必然发展和升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以人为本”的管理是以一切人的人格平等为基础,以激发员工主动性,调动员工积极性为基点的管理。主动性和积极性所具备的心理特性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存在的“心理契约”使“以人为本”的管理发展为“心的管理”成为必然。本文同时对中国企业“心的管理”的进一步完善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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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之首,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经过重新提炼,确立了“以钢铁意志做人、建业、报国”的企业精神。这一企业精神思想性强、时代感强,是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体现。由此,笔者想到,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新的历史阶段,要不要重新提炼企业精神,怎样确立企业精神,企业精神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等,谈点粗浅的认识。以“中国特色”界定企业精神,廓清企业精神概念 企业精神是企业的人格化,企业精神也就是企业人的精神,是企业需求的一种群体精神。企业文化这一被西方认定为企业管理学的概念,从走进国门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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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各项工作的落脚点和企业活力的根基。班组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与班组长人格力量成正比。企业的班组长,“官”虽不大,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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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完成了《中国企业文化建设:认识、现状和问题》专题调查。本刊2005年第5期就这份报告的报道《企业文化一把道具手枪?》引来了读者的热烈讨论,期望不断厘清“企业”与“文化”的关系。我们特别采访了盖洛普公司副董事长方晓光先生,他率直剖析:企业文化是潜原则左右的。企业文化建设实际是决策层的人格塑造。中国经营阶层整个的修养水平将决定中国现代化能走多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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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面纱”是公司独立人格原则的例外,是一种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风险与权利的平衡。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性,其股东作为公司的意志机关与公司人格更容易混同。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本质基于人格混同,包括顺向和逆向的混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可依循“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和逻辑予以分析并判断,以实现矫正的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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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公司法里面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指出了公司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认定的内涵。“揭开面纱”“直索责任”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根本精神,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承认和采用。它在阻止股东滥用法人地位、有限责任逃脱债务纠纷,侵害公司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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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五”人格模型的5种人格特质包括神经质、外向性、开放性、宜人性和尽责性。此模型对社会心理学与组织心理学及心理学的其他方面的研究和应用起到积极作用,很多研究者就“大五”人格模型和工作绩效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得出了很多具有理论意义的实践价值的结论,并以此作为人事测评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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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基本法律概念之一,公司法人格指公司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有独立性和平等性。只有具有健全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当前中国公司法人格制度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属于控制股东等问题,公司法人格健全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长期性的问题。但是公司法人格健全只解决了“立”的问题,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应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这是“破”的问题。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是“立”与“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国现阶段应先解决“立”的问题,同时不忘“破”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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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基于企业演进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把“两权分离”看作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实属一种“表象”观察的结果。作为市场主体或主体资格的人格,自始至终伴随着企业演进的历程,公司治理结构源于企业人格独立,其本质是企业法人产权安排的具体化实现形式。从理论上讲,法人产权束经分解后的每一种产权组合,无论“两权分离”还是“两权合一”,都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形式。因此,公司治理结构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可能会因各个国家、地区或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个性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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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违法使用和保障债权人以及社会的权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要求公司的股东对利益损失方负起责任,赔偿一定损失,调和双方的矛盾,达到公平正义的原则,维系社会的安定的目的的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有了这样的理论基础,能更好地认识法人制度。就简单来说是指公司不具有独立于股东的实体时,限于公司与特定的第三人之间有问题的法律关系中,向股东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就把股东和公司看作一个整体来实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