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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疑义利益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的重要原则。本文通过此原则的历史考察得出此原则的立法精神为对公平价值的偏重,在此过程中还要考虑当代中国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把握其保障公平的精神并综合利益衡量而推理出此原则的关节点:一是对保险合同双方实质力量的不平等的调整。二是对”疑义”的认识。进而分析具体的问题并试论述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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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11”理赔谈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合同不利解释原则的精神是倾向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但过于强调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不利解释原则的滥用.不利解释原则是有一定适用范围的,它只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所用文字有歧义而致使当事人意图不明的情况,并且只适用于普通被保险人及附和性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对不利解释原则给予合理定位,保证其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能得以正确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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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正当性在于:规制保险合同超级附合性、规制保险交易信息不对称、弥补现有保险立法规制手段不足、实现合同公平正义。该原则的适用不必受制于格式条款须有疑义的前提。“明示条款须严格遵守”的基础理念已经动摇,故合理期待原则未违反一般合同法规则。该原则的适用应置于传统合同规制工具之后。期待的“合理性”应从合同当事人两方的角度分析。期待的“客观性”表现为:该种期待符合普通理性的“外行人”的期待且存在其他外部证据支持这种期待。强化版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缔约控制的指导思想,折中版合理期待原则应作为合同解释规则,以此构建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双重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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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实践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合同语义含混而引起的争议,对此,我国《保险法》确立了争议处理的不利解释原则.本文先由一个案例引出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而探讨不利解释原则的法理基础,阐述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范围,最后介绍了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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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分一般解释方法和特殊解释方法。不利解释原则属于保险合同的特殊解释方法。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使用一般解释方法予以解释,只有穷尽了一般解释方法仍无法对合同条款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时才可以考虑能否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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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保险法对于合理期待原则的概述
合理期待原则由Keeton法官于1970年提出,是保险法领域特有的原则,目前,国外许多法院和学者将合理期待原则定位为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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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险利益的判断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至关重要。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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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其中,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核心,因为保险最终通过损失补偿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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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损害补偿原则以及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中三大主要原则,这些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定力、生效、履行和终止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再保险合同中这三大保险原则如何适用,是否和原保险合同中要求相同,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做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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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宪政现实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它在我国目前所发挥的功能都是非常有限的。宪法解释的要遵循历史解释和同时代解释相结合的原则,道德原则,法定程序原则,以及整体解释原则等原则。从现代宪法解释的理论,以及我国宪法解释所运用的解释技术、规则与方法的情况来看,文本解释方法,社会哲学解释方法,原旨解释方法等构成我国宪法解释的基本方法体系,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在于为正确解释宪法文本提供理想之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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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我国保险法上确立合理期待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保险法上的"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的法律理念自提出并被不少国家逐渐接受后,目前已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传统合同救济办法不能对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救济是其产生的直接动因,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其所具有的悬殊的对价特征是其产生的根源,在本质上是公平原则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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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兼论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之修订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歧义是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常见原因。新《保险法》第30条对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的条件和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坚持以通常解释为前提、意思解释与表意解释兼顾、附加非格式条款优先、有利保险相对人解释四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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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本文讨论因合同条款被被保险人称之为“显失公平”而引发的一起赔案。如果从法律角度探索本赔案,笔者认为,保险合同的附和性质,决定了出现以下情况时的处理原则:如果保险人对某条款文字的理解与被保险人对该条款文字的理解差异极大且不同的理解会导致不同的理赔结果,应以被保险人对该文字的理解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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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通常体现为:(1)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所占有财产的经济利益;(2)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具有的利益,如抵押权人、保管人、承运人等;(3)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如房屋的租金收入、企业的预期利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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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理论中的“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承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对指导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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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5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要正确理解此法条的表述,应从两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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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也是从考量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开始的。大陆法系区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认同保险合同是涉他利益合同,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从更深层次考虑保险合同所要维护的“利益”,投保人除了缔结合同和支付保费的义务之外,应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也具有利益。本文以数个案例为例,从“第三者”是否包括投保人,否定向投保人追偿不是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背离,投保目的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并着重从财产保险利益的具体内容和保险合同的模式考量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得出保险人不应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并提出,目前阶段即便不能完全否定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追偿权利,也应该通过给予一定限制,倡导在保险合同缔结过程中,保险人对于将来可能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问题应加以充分提示说明,以防投保人的合同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