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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由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有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又涌现出不少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和商榷.下面谈谈我个人对探望权的两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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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拥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非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修订后的《婚姻法》为探望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探望权的主体过窄.条款过于抽象等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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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新增的内容。探望权制度的建立,对于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保持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很多难以厘清或界定的问题。要从我国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入手,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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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艳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2001,(4):54-55
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离婚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方面的不足之处,从确保未成年子女仍处于父母共同亲权保护的角度,对夫妻离婚后的亲权行使原则提出三点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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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现象比较严重,源于各国国内法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确立原则各有不同。目前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法来解决,可以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入手。我国现行立法的部分规定,与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不相一致,不利于跨国离婚纠纷的妥善解决,因此建议参考国外相关立法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涉外离婚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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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障了离婚自由,填补了我国的一项立法空白,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依据.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是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国外立法上已有几百年历史.<婚姻法>第46务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然而此次修法并非完美无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存不足,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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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和1981年婚姻法.另外,1981年婚姻法于2001年经过修改.1981年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01年婚姻法又对1981年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问题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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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婚姻法和1981年婚姻法.另外,1981年婚姻法于2001年经过修改.1981年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01年婚姻法又对1981年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问题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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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但是规定得比较简单,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为切入点,在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以期达到完善法律、保护相关当事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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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分重组型。一是制造假离婚。夫妻暂时性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形成两个家庭.并在离婚协议中将所有房产划归其中一方.再以无房的另一方名义购房.获取银行贷款后复婚。二是修改户口簿。通过公安部门等关系网络,修改户口薄等身份信息.制造单身无房假象。三是以子女名义购房。已拥有房产的父母以刚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名义登记.此时房主没有收入来源,房贷实际还款来源仍为购买多套房的父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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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为探望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给执行实践带来了一些困惑。本文将结合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借鉴国外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经验,试对探望权的执行作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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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从其启动的方式与启动的条件来看,和普通的对席诉讼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在基层法院,公告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成上升态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因为其使用的概率越来越频繁,造成公告离婚诉讼逐渐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不断的走入误区,出现对当事人打压的情况。司法个案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发展之间也有不可忽略的重要联系。文中分析了公告离婚案件的举证、送迭、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并从上述几个问题如何完善的角度分析了完成个案公平与正义的基本路径,以其有益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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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率连年快速攀升引发了广泛关注,但鲜有文献定量评估离婚对个体主观福利的影响。文章首次采用追踪数据(CFPS)定量评估了离婚对个体主观福利的冲击及其动态演变,为理解中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提供了一个新观察视角。控制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后,离婚对个体幸福感产生了显著短暂的负向冲击。按自评收入分为5个阶层,离婚当年人们遭受的幸福感损失,相当于从中等阶层下滑到最低阶层。离婚对幸福感不存在长期影响,离婚者与从未离婚者之间的幸福感落差在离婚3年后即基本消失;是否再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尽管男女、城乡、不同教育水平、有无子女等不同群组幸福感受离婚影响的程度存在差异,但均呈现出共同动态演变趋势。考虑到离婚个体在离婚前夕的幸福感水平,应该已经低于其他已婚者,那么离婚应该提升了他们的幸福感。离异者幸福感恢复迅速表明在遭受巨大打击后,其心理上表现出惊人的自我修复能力。中国离婚主观成本相对较低,或是离婚率高企的重要原因。应该审慎地看待离婚对幸福感没有长期影响的结论,该结论不应被视为支持乃至鼓励中国居民离婚的经验证据。本研究仅显示:一个离过婚的人,也可以像常人一样幸福快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