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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活跃、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城市建设的规模的扩大作为地方税务体系主体税种之一的房产税,在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者的收入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个人房屋租赁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征收方向,其征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地方税收的完成情况。现阶段我国在该项征收上还存在着不足,如若放任不管,会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一定程度上加重社会分配的不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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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房产税现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949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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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尤其是房地产过热,房产税在地方税种中所占比重加大。虽然目前各基层税务机关对其征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该税源稳定、征收面广泛,其潜力不容忽视。所以,要优化房产税税收结构、最大限度发挥房产税稳定收入筹措功能.完善房产税税制.加强征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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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房产税主要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主要对保有的房产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8日,原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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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美国当今税制中较为成熟的税种之一,也是美国州政府及地方政府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优惠管理机制。本文主要介绍美国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机制,并结合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背景,就如何完善我国房产税的优惠机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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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的必要性
早在1986年,我国就开始征收房产税。但在制度制定时,房产税仅限于城镇经营性用房,未对个人住房征收,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房产税,没有发挥房产税应有的功能。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我国房地产市场规模巨大。但由于缺乏长期、有效的制度设计,房地产市场无序发展,房产价格脱离居民实际收入水平,"住房难"成为历届政府的难题,在各种调控手段均无法见效之后,改革房产税成为各界的共识。实际上,不论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还是调节房地产市场,房产税改革均具有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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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的改革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房产税应有的作用房产税是对房产的保有的课税。根据税制一般原理,房产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隐匿比较困难,因而税源稳定确实,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房产数量和价值都将不断增加,房产税收入也将因此稳定增长。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房产税能在组织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中高收入阶层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财富,个人所得税很难直接调节,税款流失较为严重,但中高收入阶层的货币资金收入中很大一块会转换为以房产形态存在的财富,对此,房产税的调节可以非常直接有效,使其难以偷逃。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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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管系统完善与现实把握:源自渝沪试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阶段,房产税在重庆和上海两市对居民住房征收的改革试点,使一些悬而未决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但仍有一些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房产税是否只是为遏制高房价而征收、是否会彻底扭转房价的上涨趋势还需要深化认识。建立与完善房产税征管系统无疑是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当务之急;取之于房,用之于房房产税的财政投入取向,则有利于强化居民的纳税人权利意识,有助于强化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督和预算约束观念,进而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对房产税的征管行为,激励地方公共部门决策产生令纳税人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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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它成为各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说明我国房产税改革将会进一步加快实施。比较研究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情况以及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税制设计,对于我国房产税下一阶段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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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一个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收对象,一个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本文运用案例分析了现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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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日韩三国房产税的相同之处(一)普遍对房产征收财产税。美日韩三国长期对房屋征收财产类税种。在美国,对房地产占有、处置、收益等各个环节征收的各类税项总称为房产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美国大部分州以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100%为征税税基,税率在0.8%—3%之间,并以1.5%左右的税率水平居多。征税周期为季度、半年或一年征收一次,各州可以自由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