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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制度作为现代保险法中债的实现方式,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保险代住一般要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险代住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复杂且触及到若干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等,需从理论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讨保险代位诉讼。对于落实保险代住制度,解决保险实践中的争议,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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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其起源自赔偿合同原则,即受赔偿人通过赔偿合同使其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那么,受赔偿人基于此项损失而能在法律上获得的救济权利和相关利益便转移给赔偿人,以此规避被保险人获得多次重复补偿而引发的道德风险.我国法律在借鉴英国该制度的基础上,以法定债权转让定性保险代位求偿权,并通过司法解释结合我国社会特点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进一步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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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名义未做明确规定。保险实践中,有些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有些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求偿权。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会为其带来更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实际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转移的债权,保险人作为新的独立的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求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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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损失补偿原则为基础的代为补偿原则,维护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但在我国新《保险法》第60-63条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享有代位权,第46条却对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做出了笼统限制,排除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如今关于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存在争议,故本文将分别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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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代住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但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均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进行一定限制(大多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身及其一定范围的亲属或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保险事故是由上述人员故意造成的),我国保险立法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不过,对于法律条文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该怎样理解,我国《保险法》未能更进一步做出交代,也无相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今仍未出台)加以明确,故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和盲点,给保险理赔带来了诸多争议与不便。笔者就《保险法》第62条的理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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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是指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海上保险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产生,并开始受到法律保护的状态.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只能以赔偿金额为限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足额保险下,保险人应按比例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生效也依据海事诉讼法生效前后有不同区别.代位求偿权有时也会与委付发生混淆,同时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剩余赔偿请求权的优先问题也是本文讨论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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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仍然存在保险未覆盖的损失,如果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就该部分损失向该第三人索赔;而保险人在履行完赔付义务后,也有权向第三人提起代位追偿,如果第三人的赔付不足以同时满足被保险人的索赔与保险人的追偿,就会产生分配顺序的争议。有学者认为第三者的赔付应首先满足追偿的需要;有学者认为应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索赔;也有学者认为应按照保险人的追偿与被保险人的索赔比例进行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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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一项特殊权利,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法律理论的"代位权"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保险理论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对象是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且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由于<保险法>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十分抽象,使得实务操作中对第三者及其责任的认定难度加大,往往需要考虑其它方面的因素.本文对第三者责任主体的确定进行了具体分析,更好地维护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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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将危险责任转移的一方称为原保险人,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再保险人。转移危险责任的一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分出人或分出公司。承受危险责任的一方,称为分保接受人或分保接受公司。我国《保险法》第29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所谓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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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渐接受并重视保险理论和实务,这就给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一些旧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现代社会的需要,各国正抓紧对保险代位赔偿制度进行更深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以期能在当今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我国,《保险法》《海商法》及《海事诉讼法》中,对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分散和笼统,在某些方面反而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起了阻碍作用。文章通过对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概述,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分析了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论述了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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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可能产生的风险。保险这一产业便应运而生。而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填补损害原则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为各国立法所肯定。但其应用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与被保险人求偿权发生冲突。如何填补这一漏洞并充分发挥各方应有作用,不但可以降低保险经营风险,拉动保险利润的增长,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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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整体收益大于每个成员单独开展相关业务所获得的收益。同时银行保险业务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在这种业务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双方的边际业务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种创新的产生,带来了新的利益收入。新的利益收入如何分配,将直接影响双方在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的积极性。文章就建立银行保险平衡利益分配的难点及建议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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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内学术界对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绝大多数仅局限于对国外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缺点加以比较分析,或是对相关文献做一些整理综述的工作,即使有个人观点,也是描述性地加以阐述.本文借鉴不完全契约理论,从微观经济学角度出发,分析了在不同条件下,存款保险与中央银行LLR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比较有意义的结果.从方法论上讲,这与前人的工作有很大的不同.最后,根据本文模型,作者提出了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组织形式选择的个人观点,并指出模型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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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德的"德"缺少明确的质的规定性,而且在量上也是无法以货币的形式加以衡量,为人们所忽视的保险活动中等价交换关系的存在,又否定了保险的所谓"积德"功能存在的经济基础.因此,"积德"并不适于用来界定保险的基本功能.社会伦理思想与保险基本功能的联系应当建立在保险基本功能实现的过程中,并使其为保险基本功能的实现服务,而不是把这些思想直接加在保险的功能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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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定义入手,通过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和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的难点突破方法的讲解,以期能够对教师在讲授<保险会计学>时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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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和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索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金额限度内依法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46条,第47条和《海商法》第253条均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但规定的相对较为原则、笼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