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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并决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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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了,汽车行业成为了一个焦点。在一些人眼里,仿佛这个法就是冲着汽车行业来的。一时间,什么说法都有,尤其是一种说法更甚:《反垄断法》将消除汽车企业操纵价格、控制市场的现象。今后,汽车价格由经销商说了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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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QQ”和“360”之争已广受国人关注,“腾讯QQ”的强制卸载行为更是将此风波推向极致。深层次分析“腾讯QQ”之行为,网络型产品自身的外部性特点使其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数字的不可携带性是其滥用支配地位的根源,其强制绑架消费者利益,远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违背了《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足以认定其实质上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针对“腾讯QQ”等新兴的网络型产业,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时面临相关市场理论缺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种类受限、市场份额并非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唯一标准等难题。因此,应完善相关反垄断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网络型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界定标准,进一步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种类,引入网络强制接入机制,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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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竞争执法局反垄断执法处 《工商行政管理》2009,(19):24-26
26.为什么要分别制定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程序性规章?国务院新“三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以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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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一切经济生活都是竞争成分和垄断成分的混合物,通行的方式是不完全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独占、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说垄断状态,是一国反垄断法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由于存在着对独占状态本身是否进行规制的不同取向,也就产生了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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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与反垄断相关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其中尤以《价格法》对价格垄断的规定比较系统。2008年《反垄断法》生效后,《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在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方面产生了法律竞合问题。反垄断执法部门如何正确合理地选择适用《价格法》或《反垄断法》,是当前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一、《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的竞合一项完整的法律规范,通常由事实规范与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不同法条的事实规范适用于同一具体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即可称为法律规范的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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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4,(3)
正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由普遍性的政企不分逐步回归企业的本质,融入竞争性的市场,成为一类特殊的市场主体。由于国有企业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一家独大、几家独大或者具有明显的市场力量,而这些行业和领域一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显性的制度屏障或者隐性的进入壁垒,因此,我国的国有企业与垄断纠葛不清,甚至在很多人的意识中垄断的具体所指就是国有企业。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阶段,反垄断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需要直面的现实问题,确有必要在认识层面进行厘清,具体分析国有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可能性,明确反垄断执法对国有企业应当秉持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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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平台“二选一”行为在我国处于“看似统一,实则分散”的状态,这一方面来源于平台商户诉讼困难,另一方面来源于我国法律对平台“二选一”行为的针对性不强。美欧始终坚持从平台垄断实质性特点出发,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纵向垄断协议制度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我国应借鉴上述理念,对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坚持经济效率为导向,兼顾公平,对相关条文进行总体的改进,制定专门针对平台经济的法律以及配套法律实施的指南,优化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分析框架;探索新的制度建设,对平台“二选一”行为实施长效监管,以提升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则实效,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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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外资并购的效应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外开放30年来,我国市场准人逐步拓宽,外资并购活动从无到有,如今日益频繁.并购会导致市场结构发生变化,甚至产生垄断,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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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国光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09,(7)
《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颁布施行。为使该法尽快在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中发挥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多次组织部分省市的价格法制工作者探讨并起草反价格垄断的部委规章,使其能够成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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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知识产权在中国《反垄断法》中的含义——对欧盟在TRIPS理事会提出的质疑的回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君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8,(3):17-21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并且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能适用该法,即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一个前提要件。这意味着依《反垄断法》来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之前必须认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是,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前提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认定事先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所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就是行使知识产权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正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是违反《反垄断法》的结果,而不是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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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企业赚大钱,或跻身世界500强,在公众眼里,丝毫不值得夸耀。它们一方面加大了不正常的收入差距,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靠垄断而发达的企业愈发强大,社会和消费者则愈加失去与之对抗或博弈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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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5年来,我国的反垄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国家层面不但组建了精干队伍,建设了强力执法阵地,而且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相继查办和公布了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效应和重要影响作用的反垄断执法案例,既为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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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瑜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4):56-58
根据医药行业的经营模式,通常是由上游的少数寡头经营者批发给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纵向垄断协议成为行业垄断的主要方式,而转售价格维持是惯用手段。本文论及的“士卓曼案”作为经营者对下游经销商和零售商转售价格维持,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强化该纵向垄断协议执行。学界越来越意识到将转售价格维持置于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内存在不妥,因为其同样可以充当滥用支配地位的手段。故以“士卓曼案”为例,对转售价格维持的分析路径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