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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应收债权、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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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应收债权的管理有三种方式: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应收账款出售和应收债权的贴现,拟就这三种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试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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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骏华 《财会研究(甘肃)》2004,(1):33-34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5月15日颁发了财会〔2003〕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本文主要根据这一文件,对企业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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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英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4,(9):24-25
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印发了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企业以应收债权融资的形式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将应收债权出售取得资金、应收债权贴现.规定中说明了对每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则,其中对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会计处理和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只是说明参照某种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没有详细的说明.笔者对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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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规范了应收债权出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但《暂行规定》中只对应收债权融资方的会计处理作了规范,而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处理却未涉及;另外《暂行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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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规范企业利用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3年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暂行规定》,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财会[2012]19号)的相关说明,对应收账款质押取得借款和应收账款的出售的会计处理进行阐述,并简要分析其经济后果。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实质是一种商业信贷行为,企业在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以及该应收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的信用风险;其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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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确实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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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会[2003]14号文件《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确立的基本政策,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等,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该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以上政策在财会[2004]3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中得到重申和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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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是指企业将其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银行之间达成的应收债权出售协议,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方式下,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债权人)应当确认出售损益,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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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债权融资性质及其核算的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收债权融资可分为应收债权质押融资和应收债权转让融资,前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后者是企业的资产变现交易,两者性质完全不同,不可能发生转化。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或贴现应收债权时,无论融资协议如何约定,只要企业交付了有关债权凭证、办理完融资手续并取得所融资金,则相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若协议附有企业保证还款的担保责任,则由此构成企业的或有负债,不影响出售或贴现时的账务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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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参与方有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中小融资企业、物流企业等;其中各参与方当中起到供应链融资能否实施的决定性作用的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及与中小融资企业有贸易来往的核心企业。文中以核心企业为视角,首先分析了核心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的作用,然后梳理了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融资运作的必要条件,最后阐明了供应链融资中核心企业的运作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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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中对于应收票据贴现的会计处理如下: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应比照应收债权贴现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是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时,申请贴现的企业应当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二是视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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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生产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涉及税收政策较多,需要考虑的因素较为复杂。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房地产企业此类业务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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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银行是以经营外汇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与本国货币相比,有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笔长期在外资银行会计部门工作,对外汇银行会计进行了较多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本就外汇业务与本币业务的区别、外汇银行会计的若干特殊处理方法及须注意的事项等,作如下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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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仲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9,(9)
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会计业务进行稽查。企业计算出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和计算时间不同或企业不按规定少计收益、多计费用等因素而产生的差额,经稽核查出后,就要企业补缴所得税。不少企业对补缴所得税所做的会计处理不规范,本文对此介绍几种会计处理方法。一、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影响纳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递延到以后各期。这就是“永久性差异”。例如:某企业超过税法规定列支的招待费,融资借入资金的利率超过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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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都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或者联合投资,而要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就要通过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报告使金融机构了解企业的财务情况、经营状况。财务报告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决定是否给予贷款的要素。而房地产企业当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提供的会计信息在相关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客观环境的实际需要。因此,如何更加合理、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的各项收支状况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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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纳税问题是一个敏感话题.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涉税业务账务处理一定要慎之又慎,既要符合会计主体前提,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又要遵从税收法律规定,尽量避免涉税风险.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对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全面了解,系统掌握,对关联方交易收益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现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关交易的会计处理新规定论述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