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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制度一直是我国学界所关注的热点,特别是遗嘱自由和特留份制度所暗含的自由和公平的价值冲突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虽然维护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但保护死者近亲属基本的财产继承权利对维持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有着重大意义。可从遗嘱自由的历史演变、特留份制度的发展进行梳理来完善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使保障遗嘱自由与维护家庭成员的基本继承利益之间获得更好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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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制度凭借其鲜明的优势得到了世界各国的青睐,也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深入研究。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个人财富累积逐步增多的情况下,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也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与应用前景。个人财富的增加伴随而来的就是遗产继承纠纷问题的增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一定的威胁。遗嘱信托制度的应用能够帮助被继承人防范风险,确保财富的稳定性及安全性。遗嘱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应用当中存在着一定的困境,要想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制度的应用价值,就需要加大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力度,冲破实践应用当中的困境,促进遗嘱信托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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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富的积累和增加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遗嘱信托在财产管理及运用上的优势将会逐渐显现,有必要在现在对遗嘱信托进行研究,以备不时之需。本文作者从遗嘱信托的研究动机与目的、遗嘱信托的概念、遗嘱信托制度的优点、公证介入遗嘱信托的分析等方面作相关阐述,与各位共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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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关系的重新平衡——德国继承法之最新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特留份制度采限制遗嘱自由,德国亦如此,但在实践中德国学者对特留份制度存废问题的讨论一直存在。2010年1月1日德国《继承与消灭时效法改革法》生效,此法肯定了特留份制度的地位,同时对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关系重新进行了平衡,加强了遗嘱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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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权公证及遗嘱继承的条件
遗嘱继承就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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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距今已有30余年.虽然现在我国法律上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是否赋予其法律效力这类的问题并不十分明确,但是共同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的存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这样一种遗嘱双方百年之后儿女继承的继承习惯,不仅能维护家庭稳定,还可以保护子女和配偶的利益.从共同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入手,结合现状并通过对案例的解读来归纳共同遗嘱的效力类型及效力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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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做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其他四种遗嘱均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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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遗嘱公证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公证的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弄清遗嘱写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防范遗嘱公证的风险已成当务之急,本文从遗嘱生效条件和失效的原因入手,探讨遗嘱公证应该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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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广义的遗嘱还包括死者生前对于其死亡后其他事务做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遗嘱是遗嘱继承的前提或依据,但遗嘱不等同于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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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2,(7):26
遗嘱是公民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以法定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自已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据此,遗嘱自由作为公民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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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设立遗嘱把遗产的全部或一部分无偿赠给国家、社会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从权属登记的角度)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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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自从有了房改。普通老百姓就有了自己100%产权的房屋,老年人来公证处申请要求办理处分自己房产的遗嘱公证也就多了起来。有了遗嘱公证。随之而来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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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日本民众愈发重视生前遗嘱的订立。负责遗嘱制作和保管等事务的公证机关,近年接到的委托数量直线上升。在日本,遗嘱主要有公证书遗嘱和亲笔遗嘱两种。亲笔遗嘱由当事人自己书写,需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即在当事人去世后,遗嘱要拿到民事法庭上去,当着全部继承人员的面开启并接受“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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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外公在世的时候曾立下一份遗嘱,声明他所有的住房和存款死后都归我所有。后来他和一个叫王霞(化名)的女人结了婚。婚后,他又立下一份遗嘱,声明他所有的住房死后归王霞所有。在生命弥留之际,他又让我舅舅代笔立下第三份遗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