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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96 毫秒
1.
分红保险是世界各国寿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保证自身稳健经营的有效手段。相对于传统保证型的寿险保单,分红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是非保证的保险利益,红利的分配还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负债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分红保险的监管,除了将保险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分红产品的红利演示、分红基金的红利分配、分红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和分红基金的负债确认等方面外,对不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2.
王进  康维平 《上海保险》2006,(12):23-26,22
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各级保险分支机构1765家。其中省级保险分公司16家(产险10家,寿险6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126家(产险69家,寿险57家);县级支公司219家(产险117家、寿险102家);营销服务部1404家(产险449家,寿险955家)  相似文献   

3.
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寿险业自1994年飞速发展以来,至1999年在市场上推出新型寿险品种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寿险,寿险公司经营的寿险产品都是传统寿险品种,如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养老保险品种。这段时间传统寿险保险发展很快,此后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型寿险产品才开始逐渐被市场青睐。  相似文献   

4.
分红险在我国经过整整12年的发展,在寿险行业一家独大之势已成:2010年占寿险市场约70%的份额;2011年上半年占比曾高达91.6%;即使在2011年下半年以来A股市场再次深度下跌,受此影响,分红险也保持着80%以上的寿险市场份额。但是,不仅大多数保单受益人对分红险了解不多,就连许多保险工作人员也认识非常有限,讲解说明时仅限于一些格式化预定用语,让人云里雾里,似懂非懂。本文将尽量做一个较为通俗的讲解。保费如何算出对保单受益人来说,保单就是一种商品,物美价廉的商品向来是首选,因此价格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而对保险公司来说,产品定价是核心环节。  相似文献   

5.
余洋 《保险研究》2012,(1):121-127
寿险次级市场能够提高保险消费者的福利,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介绍发达国家寿险次级市场的发展概况,着重分析最早的寿险次级市场即英国市场、相对年轻的德国寿险次级市场以及规模最大的美国寿险次级市场,并对上述市场的目标保单、交易方式、监管规则、税收政策等进行比较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正确认识寿险次级市场的影响,从寿险初级市场规模、法律许可、中介机构、保险监管等方面为寿险次级市场的建立创造条件,并科学地进行寿险保单贴现交易的试点。  相似文献   

6.
寿险保单二级市场自20世纪80年代末在美国诞生以来发展迅速。二级市场作为寿险业的一次重大创新,增强了保险产品的流动性和金融属性,改变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的福利状况。本文先是介绍美国寿险保单二级市场的发展历程、现状和监管情况,继而阐述了相关学术研究的最新进展。本文希望启发和帮助我国保险行业和相关学者关注这一新兴的重要领域。  相似文献   

7.
魏瑄 《中国保险》2014,(2):58-62
德国安联集团(下称“安联集团”或“安联”)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保险集团之一,拥有100余年的历史,业务范围包括寿险、健康险、财产险、再保险、风险管理咨询,以及机构和个人的资产管理业务等.本文分析了安联集团资产管理业务的现状及经验等,希望可以对国内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8.
随着入世以来,在储蓄利率分红保险,使得分红保险己成为目进入有史以来最低时期,传统保险价格上扬,聪明的消费者买保险时首选前保险市场上的热销保险产品。以2002年的寿险市场为例,分红险剑气如虹,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9%,占新型产品保费收入的91.6%,几乎占了寿险市场的半壁江山。近几年来,分红保险更是成为世界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产品有分红功能;在德国,分红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85%;在香港,这一数字更高达90%。  相似文献   

9.
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是将未到期的保单贴现处理,以换取急需的货币支持。美国寿险保单交易制度安排及监管做法,对我国寿险保单交易的发展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0.
从国际保险品种发展趋势来看,寿险产品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保单价值可以调整的趋势,万能险的保单价值有一个最低的成长收益比例,又可能享受更高的投资收益,体现出比较强的抵御通胀的特点.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万能险,消费者该如何选择呢?  相似文献   

11.
段昆 《金融纵横》2001,(4):17-19
2000年是我国寿险市场非常活跃、最令人瞩目的一年。继1999年10月平安保险公司开了中国内地投资类保险的先河,推出中国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之后,其他保险公司不甘寂寞,纷纷在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推出自己的投资型寿险产品,如中宏保险在2000年3月又率先销售分红保险,  相似文献   

12.
白木  子荫 《中国保险》2001,(2):59-59
美国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非寿险市场也是位居世界首位,寿险市场则名列第二,仅次于日本,同时,美国还是全球最大的保险服务输出与输入国。  相似文献   

13.
符敦健 《上海保险》2005,(12):28-29
“地下保单”是指境外寿险公司或港澳寿险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而向内地居民销售的保单。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逃避国家税收,具有“服务走私”的性质,因此被称为“地下保单”。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员在内地向内地居民销售境外保险公司的保单,内地居民在内地签署投保单和缴纳保费。由推销人员将投保单、保费携带到境外,再由境外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种通过地下保单工作”购买保单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而成为中国保监会打击和取缔的对象。  相似文献   

14.
马宏 《武汉金融》2006,(9):28-31
<正>一、创新是保险业发展的动力源泉(一)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产品创新是保险市场创新中最基本的部分。正是通过不断推出新的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保险业才能持续拓展市场。例如,为了避免利率风险,满足消费者投资需求,保险公司推出分红保单、利差返还保单、保障收益合约(GIC)、万能寿险、变额寿险、弹性保费变额寿险等浮动利率型和投资型弹性产品;为了满足人类所面临风险的变化和涌现的新投保需求,保险公司推出“人类疯牛病险”保单(即CJD保险)、气候保险、嗓子保险、手指保险、高尔夫球一杆进洞保险、绑架保险、政变保险等全新的保险险种。(二)保险市场营销创新。主要体现为保险营销模式越来越灵活,除传统的代理分销系统和支薪职员分销系统外,还出现了经纪人分销;商店、机场设立柜台定点分销;通过银行、邮政系统网络的分销以及直邮广  相似文献   

15.
刘如海  张宏坤 《上海保险》2007,(6):35-38,41
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是带有投资性质的非寿险保险产品,该产品在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保险人将保费中的投资金代为投资运用,所得收益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是非寿险公司为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增加产品竞争力而面向个人客户开发的一系列新型保险产品,具有保险保障(但不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和投资价值或储蓄双重功能。  相似文献   

16.
邓军 《上海保险》2006,(6):12-14
一、价值创新理论对寿险经营的借鉴意义 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寿险业已经由一个垄断的单一市场成长为一个竞争激烈的多元化市场,过去被压抑的传统寿险需求逐步释放,市场增长逐步放缓。随着消费的保险意识趋于成熟,以及竞争主体的持续增加,特别是国外公司的大批进入,寿险公司的经营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高。  相似文献   

17.
年金保险大发展是发达国家 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转型的必然 美国年金保险的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美国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和寿险保费收入占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86年以前,寿险保费收入一直多于年金保费收入,从1986年开始,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第一次超过了寿险保费收入,此后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幅度一直快于寿险(参见图1)。随着年金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年金准备金也快速积累(参见图2)。  相似文献   

18.
蔡华 《上海保险》2012,(8):37-43
一、投资型产品的法律属性 (一)万能保险产品的法律属性 万能寿险最早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的欧美国家,是对传统终身寿险的创新。它与传统终身寿险的区别在于,万能寿险的设计思想来自于将终身寿险保单保险金额中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净风险保额分开,  相似文献   

19.
自1999年产品创新以来,寿险产品有了极大发展,但行业关于该发展保障类产品,还是该发展储蓄类产品,有很多争论。一些人认为,保险的本意是保障,不能包含有太多储蓄成分,甚至认为储蓄是泡沫。反观西方成熟市场,寿险产品不仅提供保障,还是重要的长期储蓄手段。因此,寿险公司发展什么样的产品,不应当光从保险的字面上去理解,重要的是分析研究寿险公司擅长做什么,不擅长做什么。寿险公司应当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  相似文献   

20.
寿险保单属典型的财产权,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相关权利主要归属投保人,在法律上为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债权,可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不得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寿险保单,而应要求投保人解除寿险保单并由保险公司协助扣划保单现金价值。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寿险保单不得因企业负债而被执行,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时应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对价取得投保人地位。本文同时就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协助执行寿险保单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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