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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伟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9):32-34
正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在下一阶段,有关部门应当"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作为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之一,其反垄断执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现阶段,国家工商总局应当结合国内外反垄断新形势、新问题,调整工作重心、把握执法方向,更好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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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目前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中国反垄断执法不是保护民族企业的工具,外界对中国反垄断“选择性执法”的质疑没有依据。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均严格依据法定程序,且始终从垄断行为出发,完全公正透明,没有针对任何市场主体,更没有针对外资或境外企业,不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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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正逐渐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动能,有关平台企业垄断的问题日益成为国内外反垄断领域学者的研究重点与监管层的关注重点。因此,结合国内外互联网平台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与执法案例,对互联网平台主要特征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常见表现形式进行简要总结,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具体分析,并分别从互联网平台、监管机构、第三方主体三个层面对推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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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章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2)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垄断(包括经济型垄断和行政垄断)已经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就显得急迫。但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必须要有个独立、高效的执法机构予以支持,所以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独立性的探讨就势在必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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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执法,切实维护河北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了重点领域反垄断专项行动。此次行动聚焦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工程建筑、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招投标、保险等行业和领域,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垄断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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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所得的基本特征,从而构建出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模型,为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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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其潜在的负面属性可能带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实际损害,而依法规制由此产生的违法垄断行为,正是作为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的工商机关的重要执法职责。本文从当前行业协会垄断现状动因、行为特征切入,着重从工商执法实务的视角,提出认定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可资参照的行为类型、适用原则和证据标准等,并有针对性地给出改进完善执法工作的途径和建议,以期对今后这一领域的执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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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鸿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1):17-19,55
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如果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算起,已经有近123年的历史。经过多年实践,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框架。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类,在实践中,横向垄断协议是实现垄断的最直接、最主要和最常见的方式,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最大,也是工商部门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试从工商行政管理这一视角,就规制横向垄断协议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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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垄断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通过分析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所得的基本特征,从而构建出价格垄断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模型,为反价格垄断执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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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世界各国均将反垄断视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的中心任务。如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中国的公用企业垄断现象在其原有自然垄断的特点之上又融合了行政垄断的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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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七课题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7):13-16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权,但一旦被滥用,则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后果,构成垄断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虽然有多种表现形式,但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行为类型,而是分别归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是经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行为认定通常遵循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具体认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分析原则的应用范围较本身违法原则更广,居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具有一般原则的性质。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都颁布和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垄断的指南或规章,并以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为基础,采取或遵循一种分类规制的原则思路对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细化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极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行做法,研究制订专门的、确定性较高的执法指南或者规则,并将分类规制的思路和方法引入滥用知识产权垄断行为的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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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极大改变了经济活动的参与方式,同时也逐渐成长为巨头化和寡头化,给反垄断政策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文章系统梳理现有关于互联网垄断企业缘起、挑战及其有效治理的最新研究,着重探讨反垄断的挑战及有效规制措施.结果发现:我国互联网垄断企业的有效治理仍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较大、有损竞争的价格水平难以确定、"零价格"模式下传统规制方法难以适用和结构性救济实施困难等现实挑战,必须对互联网垄断企业开展反垄断规制,大胆调查和综合治理,以此应对即将到来的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执法强化的大趋势,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创新动力,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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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6):32-35
作为三大经济性垄断行为之一,[1]有关垄断协议的法律规范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也不例外。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有关垄断协议的专门条文分布在三个章节中,包括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3条第二款,专门针对垄断协议的第二章第7—11条,第七章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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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以及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合计罚款超过12亿元人民币。加之反垄断部门对于奥迪等多家外资品牌汽车售后服务的反垄断调查事件,于是有外媒借机炒作,声称近期我国反垄断执法主要针对"洋汽车"、"洋奶粉"等外资企业,似乎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在别有用心地对外资企业和外资品牌产品进行"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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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据垄断严重阻碍互联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造成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和抑制互联网市场创新等问题。由于价格理论的制约和互联网法律关系复杂等,我国反垄断机关无法有效对平台数据垄断进行规制。治理平台数据垄断应从完善反垄断的价格理论出发,形成坚持适度干预和综合干预的规制思路,进而建立必要数据共享和多主体协同为主要内容的反数据垄断综合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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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又到年终岁尾,盘点2006年的关键词,“反垄断”分外引人注目。一年来,凭借垄断地位赚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利益集团成为社会舆论的众矢之的,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事件接连上演。然而,纵览一年来的“讨公平”过程,可知当前情势还很不乐观。比如舆论对垄断行业高福利的声讨,虽然使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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