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刚刚结束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守住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条底线,不能限制或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稍早时候的十八大报告则首次明确提出,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相似文献
2.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3.
韩伟静 《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9,(7):36-38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面对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如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5.
6.
随着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当前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急需创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则再次强调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7.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决定》的上述内容上看出,中央政府是要加大力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村发展。然而对于土地流转,《决定》同时又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相似文献
8.
9.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农村土地的价值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如果说“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承诺让农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那么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权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则更似一针强心剂,让农民和农业投资者对土地有了更多的财富想像。 相似文献
10.
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流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特别是开展土地股份合作给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开辟了新的途径,指出了新的方向,拓宽了土地流转的形式. 相似文献
1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权益物权。这是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承载能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紧密结合重庆实际,开拓非耕土地资源,加快重庆宅基地流转改革步伐,对突破城乡建设用地瓶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帮助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有序流转不但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关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针对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应从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完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制度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权,应该具备用益物权的全部流转权能。目前,农村宅基地在流转上具有诸多限制,这种状况不利于对农民权益的最大保护。今后,必须结合《物权法》实质精神之所在,完善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4.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相似文献
15.
16.
通过对河南许昌县邓庄乡的八个村进行的调查,我们发现,目前农村宅基地不论是否参与流转都会阻碍农村发展。要解决宅基地问题,促进农村发展,就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农民对宅基地的永久性用益物权,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最后,我们提出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操作设想。 相似文献
17.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也称“农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农民宅基地及房屋的流转。之所以称之谓流转,是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相对应而言的,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性质.不能直接交易。与“交易”相比,“流转”是有限制条件的。在某种意义上,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交易,只能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有限制性的流转。 相似文献
18.
19.
20.
物权法视野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用益物权属性。物权法对于确立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形态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形式上的物权化并未真正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现实运作中特别是流转上存在的问题。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当前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