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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使得我国由醉酒驾驶引发的犯罪出现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罪并立的局面。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把握.如何区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是醉酒驾车犯罪刑法适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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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之一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颁布后,对于这一新增之罪褒贬不一,本文针对现阶段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的问题,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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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危险驾驶者也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马路杀手且屡禁不绝。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称《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无疑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条文,仍处于摸索阶段。该条文的先天不足也在实践中初现端倪。文章试图从如何理解适用危险驾驶罪的角度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并就该条文的局限性提出一些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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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作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类客体,其涵义的科学界定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现今理论通说“不特定多数人”的观点过于狭隘,不能全面反映和涵盖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所谓公共安全应当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对其认定不能单纯的从结果立场考虑,而应当将行为和结果判断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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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均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其实两案的行为与情节有异,不可一概而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存在复杂的罪过形式,具体行为不尽相同,可供刑法考量的情节也存在差异。现行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因其本身在罪过形式和逃逸行为的界定等方面存在缺陷,无法评价所有的交通肇事情况。故重构交通肇事罪,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并根据罪过的四种组合模式评价交通肇事案件,是摆脱现实窘境的较好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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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艾绪强制造了震惊京城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昨天上午,市二中院以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0余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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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有关醉驾入刑的话题一直争论不休,同时困扰着我国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其中就包括如何理解我国刑法13条中“但书”条款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问题。本文将以此为焦点,力求能够阐述出我国刑法13条“但书”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中所具有的正确指引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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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主观罪责、立法目的、罪刑均衡等角度的分析,并结合刑事政策的反思可以发现,对于大部分的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按照常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做法并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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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刑法中设计金融的犯罪集中表现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概念本身没有统一的界定,就是以“金融犯罪”概括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的犯罪是否科学也受到质疑。有的论者称它为“危害金融罪”,也有的称为“扰乱金融秩序罪”等说法。本文采用通说,以“金融犯罪”作为有关金融的犯罪的类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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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在我国刑法中同正当防卫一样是阻却性违法事由,规定行为人在遭受现实紧迫危险之时,可以采取损害第三者较小合法利益来保全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紧急避险中的危险,我国刑法理论界并没有对其作条文式的明确规定,本文从国外刑法相关理论出发,重在探讨我国相关理论争议和对国外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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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引发的惨剧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由此并产生了到底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的争议,本文试着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着手,分析两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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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刑法观和持消极刑法观向来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两种观点的立场一直难解难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等一系列轻罪,这也是体现出我国刑法发展倡导积极刑法观的思路,针对轻罪立法也引起不少学者的讨论,高空抛物入刑既是积极刑法观的体现也是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但是针对高空抛物的“情节严重”要件法律尚未给出相应的标准,需要司法实践当中进行综合判定。高空抛物也存在与具体危险犯的竞合问题需要谨慎地处理认定,虽然我国倡导积极刑法观,但是不能冒进,而应当持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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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据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已满16周岁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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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概念,我国刑法中设计金融的犯罪集中表现为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金融犯罪概念本身没有统一的界定,就是以"金融犯罪"概括我国刑法中有关金融的犯罪是否科学也受到质疑.有的论者称它为"危害金融罪",也有的称为"扰乱金融秩序罪"等说法.本文采用通说,以"金融犯罪"作为有关金融的犯罪的类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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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被认为是刑法解释方法之冠,在司法实践中,对维护刑法的正义性价值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中对于目的的确定应考虑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和功能,进而正确适用刑法的目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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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危险一直是保险的一个难题,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变化着的现实中所有的问题,日本司法为消解道德危险对保险的负面影响寻求民法的依据,其利弊有待深究。我国保险法对道德危险的防范则存在诸多需要商榷之处,立法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