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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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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保险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与第六十四条相矛盾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可见,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定情形是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即使受益人不是出于获得保险金的目的,只要他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都丧失受益权。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  相似文献   

2.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保险人受益权方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我们在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寿险合同具有储蓄性,倘若投保人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法律如何保护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应该引入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保障被保险人的遗属获得足够的经济保障,同时兼顾投保人的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投保人利用寿险机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清偿。  相似文献   

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到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未影响到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4.
赵翠红  胡艳 《特区经济》2004,(10):169-169
<正> 一、保险合同法的立法缺陷 1.对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进行盲目的资格限制 在我国保险合同法中,对投保人资格的限制是通过设立可保利益原则实现的。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立法起草者认为,这样规定可以达到防止投保人投保任何财产和生命的目的。但这是对可保利益原则的误解,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此运用可保利益原则也是不正确的。设立可保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并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我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能达到设立可保利益原则的目的。但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  相似文献   

5.
杨信 《特区经济》2012,(4):254-256
我国《保险法》第42条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鉴于保险金与遗产的差别,以及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时保险金支付的不同主张,一些学者对该条规定提出质疑。其实当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地位得以明确,保险金与遗产之间的关系可以厘清,并且坚持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之"清除受益人说",则被保险人死亡后出现《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时,保险金转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就应当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保险单:简称保单.指保险公司给投保人的凭证。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及内容。保单上载有参加保险的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产保险:又称“损害保险”,简称  相似文献   

7.
所谓财产保险是指《保险法》所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的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这地产保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财产保险大多数属于补偿损失性质的,它们较小的支出换取财产利益的安全,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很快地得到损失补偿,因此,财产保险对发展经济和稳定人们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则产保险也必须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而不断地得到发展,财产保险实质上也就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也是对各种财产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8.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对资格、保险合同的效力和保险金的赔偿问题;而当事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又有赖于对保险利益范围的确定,即当事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利益是否属于保险利益的范围。因此,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我国《保险法》第53  相似文献   

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然而第三人的范围是否应当有所限定、应当如何限定以及加以限定的法理基础是什么等问题成为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重要话题.因此,文章对<保险法>第62条进行解读,以期能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象限制做出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0.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如果购买了几份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了人身伤害,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能够根据不同的人身保险合同获得不同的赔偿,这在立法上已经获得认可.但在实践中,有不少人民法院并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也是五花八门,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文章拟从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合同的相对性、赔偿的合法性等方面论述人身保险合同多倍赔偿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王敬华  邓念武 《特区经济》2006,213(10):331-333
现金价值条款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很多。究其原因,在于选词不准、说明不当、投保人疏忽等方面。对现金价值条款理解有争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未履行现金价值条款说明义务,合同可撤销;保险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保险实务中要注意:现金价值条款应尽量通俗化;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如实准确履行现金价值条款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充分行使知情权,科学确定是否退保及退保时机等。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在不断增强,保险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也随之增加,保险欺诈行为一旦得逞,保险公司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威胁着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扰乱我国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为此,本文拟从保险欺诈活动的危害入手,分析保险欺诈发生的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预防保险欺诈的建议性策略。  相似文献   

13.
杨琼 《湖南经济》2003,(5):31-32
案情王某于1997年8月为丈夫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受益人是王某的儿子。1999年3月,王某与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经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2002年12月,王某的丈夫因意外事故去世,王某得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处理该理赔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丈夫投保时虽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离婚后已不再对前夫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单随着婚姻的解除而失效,应按无效保单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利益只要在投保时存在即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并不需要贯穿保险合同的始终。故王某与丈夫离婚后虽不再…  相似文献   

14.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由于保险合同履行上的继续性,合同交易的结果不能立时显现;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在合同对价方面,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存在着数额不对称的特点;保险经营技术性强,一般社会公众很难窥其堂奥。上述保险经营的特点,都显示了诚信对于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①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在告知义务方面,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15.
宣告死亡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被保险人宣告死亡是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实务中一种特殊情形,被保险人宣告死亡保险人是否应当承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如何确定,被保险人被撤销宣告死亡后意外伤害保险死亡保险金如何处理等法律问题的明确,将直接影响被宣告死亡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和保险人相关保险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保险行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运用大致定律.汇聚大量的风险单位.科学而合理地厘定费率.使风险最小化.因而保险最根本的职能就是在保险事放发生时,给予投保人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逐渐集聚了大  相似文献   

17.
小额健康保险是解决低收入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方式,它以费率低、投保方式灵活等特点而倍受欢迎。大力发展小额健康保险不仅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医疗保障水平偏低的问题,而且有利于降低财政支出,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本文从投保人资格、保险责任、受益人等方面介绍了玻利维亚小额健康保险发展的现状以及在管理、风险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为我国发展小额健康保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曹平  王一流 《改革与战略》2010,26(12):61-63,67
基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投保人缺位(死亡或者破产)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继续有效,而此时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如何行使在我国《保险法》中未作明确规定,这就难免滋生纠纷并影响权益救济。根据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有必要从理论层面上探讨在投保人缺位情形下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并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两个角度对如何完善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立法对策和措施。  相似文献   

19.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所应负责任为标的,目的是为了分担被保险人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由于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仅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第三人虽为最终受偿对象,其求偿权仍会因其非当事人之地位而受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牵制。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应该增加第三人向保险人的保险金直接请求权,以确保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的利益得以及时有效地维护。  相似文献   

20.
保险诈骗罪共犯问题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俊 《特区经济》2008,(9):260-262
在内外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只能成立贪污罪或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而不能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在内部相互勾结骗取保险金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保险金时,应以贪污罪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利用一方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保险金时,应根据该方的身份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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