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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近几年来,公证机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它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是债权人根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和第10条规定“对于追偿债权、物品的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可见,公证债权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使债权人免于诉讼程序而径自诉求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其大大减轻诉累,降低了债权人债务追收成本,有利于债权人及时通过司法强制手段,保全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成为债权人、尤其是银行追收债务的常用法律手段。但是,由于观念、体制、实际利益等原因,在理论及实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导致其在银行务实中不受重视。因此,有必要对公证债权书强制执行的一些问题作一番探讨,以求对银行务实有所指导。  相似文献   

3.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工作中面临的首要任务。实行信贷公证,通过国家证明机关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法律服务,乃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做出了相应规定。这就是说,借款、贷款合同、还款协议等作为债权文书,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贺岚 《金卡工程》2010,14(1):84-84
民事执行法是民事程序法的重要内容。如果说实体法的规定只是纸上的权利,要靠诉讼法把它变成现实的权利。那么审判部分也只是把法条中的权利变成判决书中的权利。而执行法则把当事人判决书中的权利成为现实的权益。对此有的学者说强制执行法是债权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救济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在程序或实体上的权利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保护制度。笔者将对我们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李彦龙 《金卡工程》2010,14(11):39-40
民事执行救济是纠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救济的规定不够全面,不论是申请执行救济的主体方面还是执行救济实施过程的程序、结果方面都存在很多缺陷之处,没有起到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并且从根本上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增设程序上的执行异议制度以及完善现有的实体上的异议之诉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同时这也是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7.
刘红宾 《理财》2001,(7):33-33
合同,也是一种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它有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比一般契约更加完善。如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力、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合同从谈判、签订到执行,更需要审计监督人员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督,因经济合同内容反映当事人特定经济目的,所以企业经济合同映射到企业方方面面,从设备的更新改造,微机自动化管理,生产过程中特殊配件、大型材料加工和供应都需要双方达成协议,才能发生…  相似文献   

8.
李娜 《金卡工程》2009,13(5):76-76
民事诉讼程序自当事人起诉始,当事人理应成为立案程序的主体。但在我国现行的采取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并行的立案程序中,法院强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立审不分,当事人诉权面临被剥夺和侵害的危险,"立案难"和"执行难"一样,成为民事司法实践中的顽症。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起诉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规定不明确,但是行政强制的执行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确定我国行政强制执行责任主体,然后采用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继续完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救济制度,明确救济责任主体,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救济的及时,有效。  相似文献   

10.
韩丙振 《金卡工程》2009,13(6):120-120
近年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成为理论的热点话题,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现状和民事执行监督现状入手,论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正>一、合同主体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合同平等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参与合同关系,享有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人。合同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有些有肉的自然生命个体,是活生生的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相似文献   

12.
为保证商业银行对胜诉案件的执行,必须做到:搞好当前法律风险防范;把握诉讼时机;做好财产保全措施;注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执行;设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防止被执行人改制逃债;运用公正强制执行的方法申请执行;以刑事手段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严格防范以资抵债风险。  相似文献   

13.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和监督,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对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如何保证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除了应完善政府采购决策方面的法规制度外,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特别是采购决策过程的法律监督,而公证在这方面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浅谈加强会计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据特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全面、连续、及时地监察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保证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从这一基本含义可看出,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监督的对象是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会计监督的依据是特定主体依法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会计监督的目的是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  相似文献   

15.
2.审计机关的监督。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相似文献   

16.
新民诉法中的执行时效制度呈现三大变化 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相似文献   

17.
在民事裁判执行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检察监督制度的缺失.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赋予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但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却未作明确规定,现实状况也不尽人意.本文从民事执行监督的存在的依据入手,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也对该制度的...  相似文献   

18.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因法律对有关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显得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一定程度上亦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2007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专门增加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事有申请执行复议的权利,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程序上救济的法律空白.然而对申请执行复议如何操作的问题缺乏一些具体的规定,以致这种新的执行救济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不是很理想.为减少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分歧,在执行程序中就需要落实完善执行复议制度,深刻把握执行复议制度之法律规定精神,从而达到弥补该程序中救济措施的不足,亦是充分发挥这一特殊司法制度之积极作用、有效地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必需之举.本文就执行复议具体程序做出了理性的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选择与构建,以期在执行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执行复议程序,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实现执行复议程序的设立初衷,也为推动完善执行救济制度提供一些可鉴之路.  相似文献   

19.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入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及缔约过失的后果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20.
笔者多次参加对基层单位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少基层单位对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理解不够准确,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够妥当,主要表现有:一是不能区分两者的不同,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二是不了解这两种措施的前置条件,在前置条件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三是实施过程中发生"串门"现象,不伦不类,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扣押、查封当事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后,当事人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即解除扣押、查封,又如责令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等等;四是<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与<催缴税款通知书>混用;五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未能及时转入强制执行措施,造成无限期扣押,甚至违法处置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未能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六是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与应纳税额不相当,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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