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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笔者在产权交易的实际工作中遇见这样一个案例。某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在履行挂牌程序的过程中,企业股东方提出,按照《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二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然而,《国资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是国有资产转让应公开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高管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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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导刊》2004,(6)
国资委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通知》称,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到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并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后,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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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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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了老股东优先受让权.但是,3号令有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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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经济动态》2007,(3):15-16
国资委、财政部近日通知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不断提高进场交易比例,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所出资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相关批准机构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监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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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凭证的出具和取得,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后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这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规范性规定。然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依据、产权交易凭证的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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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赋予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方资格的最终确认权力3号令颁布3周年之际,《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通知》对于认定受让人资格的规定是:“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这实际上是将确定意向受让方的权力完全赋予产权交易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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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转让万应当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而为了规范交易流程,防范交易风险,在项目正式挂牌前,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包括产权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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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然而,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机构多次发现,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自作聪明”先擅自在场外签订所谓的“转让意向协议”,再进场履行相关交界程序,却不意在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后,产生了多个意向受让人.于是,这类交易项目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僵局.出让方在无奈之际,上演了一出出有悖于市场规则的闹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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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均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产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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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除可协议转让外,都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也由此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相应地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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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木桶能盛多少水?并非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板,而恰恰最短的那块才是关键。如果说3号令的出台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开始装入一个有章可循的木桶,那么,金融类国有资产就是这个木桶最短的一块木板。3号令的表述是:“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直到去年5月1日前,国有金融资产的交易从未强制进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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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灵活运用多种交易方式实现国有产权增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号令及相关文件将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方式分为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可以看出,一方面是对现有的产权交易方式的肯定,一方面是对在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的创新绘予鼓励和推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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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属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以前主要参照3号令的规定执行,因此有些企业以法规规定不明确为借口不愿意进场公开交易。为加强和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在转让中保值增值,湖南省国资委于2012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资产权[2012]15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省属企业实物和无形资产转让必须进场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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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没有对“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做出明确规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但从条文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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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进场后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可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或事先约定,采取拍卖的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