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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置业》2007,(1):93-93
近日,郑先生看中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某城”的一套商品房,对该房子还比较满意,但是,当谈到商品房的具体价格时,售楼小姐却要求郑先生必须先缴纳10000元的“诚意金”,才能由她请示销售部经理后最终确定销售价格,否则不予受理。于是,郑先生向该公司缴纳了10000元的“诚意金”,并由售楼小姐出具了收条。后来,郑先生了解到该房屋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于是他决定不买了。但是,当他向开发商要求返还之前所缴纳的10000元“诚意金”时,开发商却以郑先生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诚意金”为由拒绝返还。由此,郑先生问,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诚意金”?他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诚意金”吗?[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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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对于纺织,服装;电力、煤气、水等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交通运输;酒类、食品、饮料;金融;一般性服务业;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应该“审慎推荐”。而创业板重点推荐的应是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