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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我部决定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3.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相似文献
6.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省级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
现将《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依托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退管处反映。 相似文献
7.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厅将与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贯彻意见,随后联合下发。 相似文献
8.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广东省工伤康复诊疗项目(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相似文献
9.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鲁劳社[2008]15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保障部工作安排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 相似文献
1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2.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号)精神,省劳动保障厅、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相似文献
13.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省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总体部署,我们研究编制了《2011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相似文献
15.
鲁劳社[2008]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8年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二月三日 相似文献
16.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已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8.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5]10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同意,现将《“十一五”期间广东省智力扶贫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相似文献
19.
鲁劳社[2008]2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金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障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联系。 相似文献
20.
人社部发〔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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