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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这里,明确提出了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相对于应税收入而言的,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是从属于应税收入的。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出现了政策性搬迁收入,它近似于不征税收入,但在执行过程中需相关文件或公告,在税务处理上也不尽相同。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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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分为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对征税收入按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再分为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为取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发生的相关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会虚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才符合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国家产业政策。至于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规范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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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筹划的总体思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规定并不复杂,理解起来也很方便。不过,如果用下列的公式表示,则更便于理解: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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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该公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从收入总额中剔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与老所得税法相比。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有哪些变化?对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来说有何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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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核定征收的企业,如果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类收入,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等非经常经营所得,是否可以减除其股权成本?在线专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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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的界定要价概念不清,缺乏对收入的一般确认原则。在下一步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应区分收入总额、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并明确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的确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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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采用的一个新概念,相对于原有的被财务人员所熟知的免税收入内容,不征税收入在内容上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同时,新税法还针对企业纳税人使用不征税收入而形成的资产规定了特殊的税法处理要求。本文针对不征税收入的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从实际应用角度研究了在会计操作中应该注意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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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公式为: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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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为高校企业所得税精准计算解决了制度上的难题。在此基础上,高校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哪些收入应纳入征税范围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可申请为非营利组织,在合理范围内享受免税政策。一方面,横、纵向科研收入是对高校提供公益服务成本的补偿,应划为免税收入;高校的经营活动营利性质的界定可借鉴美国高校的实践经验,引入UBIT概念,并尝试用三测试法和排除法列表来判断应纳税收入。另一方面,应税收入可抵扣支出核算,根据资源使用特性按照合理标准在应税和非税收入之间进行分摊,可在项目全成本核算和精细管理的基础上逐步运用以作业成本法为核心的成本分摊法,并积极探索建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需整合应税收入以达到合理筹划控制所得税风险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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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新创设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少会计人员对其理解存在误区,常与免税收入相混淆,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税法精神的操作。本文从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的立法本义出发,通过实例展示其在不同会计环境下的核算要求及纳税调整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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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不征税收入是指专门从事特定目的所获得的收入,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是属于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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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确定的原则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者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范畴:列入不征税收入的项目一般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来说属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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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损弥补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项重要优惠措施。亏损,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为负数,反映在会计科目上是“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数。而税法则有自己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用计算公式表示:税法确认的亏损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但对企业以下七种情况的亏损不得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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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的计税所得,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