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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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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 :“没有过错 ,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些人、特别是一些法官 ,将“高电压”理解为《民法通则》中的“高压” ,当发生高电压甚至低电压触电伤亡事故时 ,无论供电部门有无过错 ,均按高压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对法律的…  相似文献   

2.
1 前言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人身触电伤亡案件,而且索赔额逐年呈上升趋势。由于相关立法过于粗略,立法之间又出现许多矛盾,因而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相差悬殊的判决。这样难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又使电力企业被一幕幕悲剧所困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得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3.
张杰清 《广西电业》2003,(10):60-63
多年来,全国及广西区内每年都发生一些触电赔偿案件,而在现行的法律中,原来仅有《民法通则》123条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作了相关规定,由于此规定过于原则,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出现了较大差异。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高压电的含义、责任主体、免责情形及赔偿范围等均作了具体规定,为正确审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4.
5.
张旺 《中国电业》2004,(5):68-69
《电力法》早已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然而,在现实中由此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却时有发生由于此类诉讼纠纷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因此正确认定并区分其法律责任,对于电力企业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王再初 《华北电业》2000,(10):34-35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一些法官,将"高电压"理解为《民法通则》中的"高压",当发生高电压,甚至低电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无论供电部门有无过错,均按高压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法律的曲解。  首先,必须对"…  相似文献   

7.
刘文翰 《华北电业》1999,(11):33-34
近年来,因触电伤亡引起的诉讼案明显增多,电力企业动辄要赔几万、几十万甚至更多的损失,这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据笔者分析,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些是正确、合理的;有些却是不正确、不合理的,原因在于有些法院和一些电力企业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认识。本文就此作一些探讨。现在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往往判决电力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电力企业由于不熟悉法律,对明知不合理的判决无可奈何,只好勉强接受。那么,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呢?《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相似文献   

8.
触电人身损害的9种诱因构成反映此类案件呈现类型化的倾向。从触电人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分担比例统计可以看出,责任分担方式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同类型案件的处理不尽一致则说明了司法实践的不够统一。触电人行为是否属于法律禁止、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识别、产权人安全警示义务的限度等问题都属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解决这些法律争议问题有赖于立法、司法等方面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9.
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农村用电都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这一逻辑的谬误在于,撇开了《电力法》中“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触电伤害。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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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本法条的内涵包括三项:一是适用范围,我国境内;二是适用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适用主体,必须是单位。核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正如国务院《关于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所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相似文献   

12.
一、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都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13.
孙国良 《中国电业》2003,(12):64-65
2001年11月4日午后,浙江余姚市民劳红淼约一女青年到余姚市黄湖农场的一个鱼塘钓鱼。在调换钓鱼位置时,因没有收拢的鱼竿碰到了10千伏高压电线,劳红淼被击倒,抢救无效死亡。其子劳李烽于2002年5月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将宁波市黄湖监狱(10千伏专用高压线路的所有者及使用者)、余姚市供电局、该鱼塘的承包人列为被告。法庭第一次开庭后,又追加了余姚市黄湖农场(该鱼塘的出租人)为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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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企业名称权的性质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最早对企业名称权作出规定:“法人、个体丁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由于该条位于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之下,因此,依体系解释的方法,企业名称权属于人身权利。然而,立法者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企业名称权与自然人姓名权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16.
案情简介湖南省娄底城区电力局的10千伏方冷线是1984年架设的,1991年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娄底服务站(以下简称一汽服务站)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导线下盖一层的平房,平房顶上砌有护围,护围高0.9米,上面装有自来水管,护围顶距导线垂直距离2.25米,距导线水平距离只有0.3米。1999年12月23日中午下班后,一汽服务站的临时工陈瑜私自带的学徒孙泽林去平台提水洗澡,因水龙头水管结冰,便举起水管(连结处是用胶管捆住的)左右摇动,结果水管与上方高压线相碰触电,致使双上肢截肢,双足第五趾切除,构成一级残废。1999年12月30日,孙泽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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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李靖海 《中华商标》2005,(10):48-51
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其享有的商标权向对方提出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以行使自己享有的商标权为由进行抗辩形成争议的情形。即诉辩双方均持有注册商标权的纠纷。  相似文献   

19.
20.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电力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出电力企业可能涉及的特殊侵权责任,归纳有关归责原则,针对引发特殊侵权责任的问题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对于降低电力企业的经营风险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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