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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以下简称"该办法"或"本办法"),该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笔者结合个人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工作与研究经历,谈一下个人对该办法的看法。一、亮点之处1.充分体现了与现有法律体系的衔接该办法制定不仅考虑了上位法的《政府采购法》,还充分考虑了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衔接,其第二条第一款对于法律适用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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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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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而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中,竞争性谈判也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很多供应商区分不开两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笔者浅谈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两种主要采购方式的几点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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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用现金支票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一投标单位带来的却是银行保函。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该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呢?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的规定,这样的情形,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可以拒收其投标文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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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采购一批计算机,采购人指定国内某名牌(以下称为L牌),并规定了规格、型号和详细的配置参数。项目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同时还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和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因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关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三家以上的规定,故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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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其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必须掌握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应条件和基本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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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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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招标的法律环境下,“七号令”是国际招标的准则,关于招标和评标,“七号令”的规定严格而且细致。关于评标,“七号令”严格规范了评标的最低价法,即技术参数分为一般参数和关键参数。一般参数的偏离调整评标价格,而关键参数的偏离将导致废标,最终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但是如果把这种方法简化,即简单的划定几条关键参数,而剩下的作为一般参数,再统一规定一般参数的调整办法。这样的评标办法不一定适应所有的招标项目。2001年,我公司受深圳市一家上市公司委托就其彩色液晶显示屏的生产设备进行全线招标,这个项目的投资总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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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者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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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项目的时候,由于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都高出了预算,不得已废标了。可是,让他们更加恼火的是,在这个项目二次招标即将结束的时候,又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不仅说我们二次招标的条件有倾向性,还说我们当时废标的时候就有‘猫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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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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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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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标采购办法》)实施不到一年,财政部于2014年最后一天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竞争性磋商办法》),不仅两文件的同时发布表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生事物的特定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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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7,(45)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包括法定的废标条件,如投标价格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个别成本以及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这类废标条件都是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才能判定。为方便评标,一般只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评标办法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应当场拒绝的条件则应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且应当场拒绝的条件要准确、清楚、完整,尽量减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