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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 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 ,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 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  相似文献   

2.
胡国洪 《企业经济》2003,(12):137-138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3.
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相似文献   

4.
朱梓明 《上海质量》2007,(12):51-54
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5.
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此案属典型的掺杂掺假案。煤矸石外表看起来像煤,其实纯粹是石头,也不能燃烧,更不能产生热量。其售价仅为每吨10元,而煤炭售价为每吨140元。把每吨仅10元的煤矸石掺入到每吨140元的煤炭中,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销售,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掺假售假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  相似文献   

6.
在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经销者明知销售的是二级品或低档次的产品,却标明为一级品或高档品,但销价仍然按二级品或低档品的价格卖。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罚,执法人员存在一些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者虽然标的是一级品、高档品,但没按一级品、高档品的价格卖,消费者的利益未受损害,所以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按该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二意见,其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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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那么,准确理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准确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相关罪的界限,显得十分重要。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构成有以下四个方面:(一…  相似文献   

8.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2003年第5期刊登的《菜籽油色红超标应当怎样处罚》一文,对某油脂厂生产色红超标的菜籽油一案,提出3种处理意见:第1种,菜籽油涉及人体健康,生产不合格菜籽油应当认定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产品的行为,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2种,应当认定为生产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相似文献   

9.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法律顾问27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三节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质量法》第 4 0条规定 :产品存在瑕疵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供货者的责任的 ,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是法律关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所谓“瑕疵担保责任” ,即“三包”责任。所谓“瑕疵” ,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 ,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 ,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法律第 4 0条第 1款的规定 ,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存在瑕疵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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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级质监部门日常办案中,有相当部分属于检验后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检验结果是该批产品不合格,据此,办案人员习惯地将案件都定性为甲企业生产的乙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如此定性未免过于简单而草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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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时,在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主观随意性较大,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原意,对被处罚企业有失公正。下面,笔者结合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及的案例,对处罚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谈谈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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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时,在违法行为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主观随意性较大,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原意,对被处罚企业有失公正。下面,笔者结合2002年第5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不合标准,还是冒充合格》一文中提及的案例,对处罚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谈谈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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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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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打假工作的有效性,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了加强打击假冒伪劣的力度,新《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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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下述产品质量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3、从事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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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执法争鸣》栏目中“是销售不合格服装,还是销售标识不合格服装 ?”一案,编者认为,以第三种意见处理为宜。因为该案所涉产品并非标识标注不规范,而是销售者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以不具有毛的使用性能的化纤产品冒充毛制品,属“以假充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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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品质量法》对监督抽查结果的公告,只有一句话:“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告。”规定过于简单。新《产品质量法》对此作了较多的补充,特别是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怎样公告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这个规定不妥,存在很多问题,下面逐点分析。 问题一:按第十七条规定,要公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生产者、销售者自收到抽查检验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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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释解] 本条是关于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所称“产品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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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对销售者责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问题,如何把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目前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在操作中又如何避免法律风险,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可能出现的问题,《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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