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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周进 《中国市场》2010,(27):140-140,152
本文着重于分析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的指定,变更等法律关系,以便在保险实务中减少纠纷。  相似文献   

2.
陈婷 《理财周刊》2005,(1):22-23
在签订合同时未能明确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或在中途变更受益人时未能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都容易为保险金而引发矛盾和纠纷。为此,购买各种人身保险时,一定要注意明确保险受益人。  相似文献   

3.
杨欢 《商》2012,(12):108+104
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受益人的概念只出现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依法是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指定。此种制度规定看似合理,但却是以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为前提,在保险合同中并没有做到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不利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本身存在许多缺陷,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需要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对受益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证受益人的受益权得到实现,才能发挥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利用保险机制,将保险合同作为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工具时;在储蓄型保险中,当保险作为投资手段与一般的金融商品无异时,法律就应该在保护受益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5.
保险受益人多以自然人的形式出现在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中,但目前由用人单位出资为雇员购买团体人身保险的现象已日益普遍.这类团险业务中最易引发冲突的便是受益人的指定、死亡保险金的归属等问题.法人单位由于对其雇员的死亡具有保险利益,当然可以成为团险合同的受益人.法人受益人保险利益的形式主要包括雇主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和雇主的其他潜在损失.  相似文献   

6.
张昌松 《商场现代化》2012,(27):143-144
本文通过对受益人指定与否的法定后果进行思考和分析,指出寿险公司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善意提醒和细心引导客户指定受益人,以期完美地实现真实意愿,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受益人既是寿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寿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实务中,未指定受益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它可能会给保险金的申请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如要公证、还债、缴纳税款、摊薄保险金、诱发亲情紧张、理赔时效过长等等,说明未指定受益人确实存在缺陷。而目前,仍有很多的客户并不知道该问题的严重性,继续重蹈覆辙;专业性的寿险公司也以为理赔结案后保险金分配的事不属于合同约定义务,公司无权干预。  相似文献   

7.
本文通过两个类似案例的比较,引出团体人身保险中法人受益人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文章指出不论是采用严格利益主义还是同意主义,都有其各自的局限性.折衷主义可以更好地防范道德风险,同时促进人寿保险业务的拓展.法人单位对雇员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取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成为合乎资格的保险受益人.但是法律应当在法人受益人、雇员及其家属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8.
吕雅 《商》2012,(4):166-166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对人身保险利益的归属及时效性等的规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而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宗旨之一,对旧《保险法》进行了修订。本文通过对新旧《保险法》的对比分析,即使新《保险法》在以"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下,对人身保险利益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人身保险利益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对保险合同解除有重要影响和作用。我国目前保险法中仅规定投保人享有对投保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主体角度出发,分析其在保险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和影响,结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和国外立法例进行投保方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重构探讨。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有必要保留,同时应加强被保险人对合同的控制,区分"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和"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两种情况。前者赋予被保险人知情权和替代权,后者参照国外立法可以赋予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且无须设置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相似文献   

10.
被保险人的“对签”玩笑引出保险金受益权归属纠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家属围绕12万元的保险金展开了一场争夺大战现年45岁的孙某,是江苏省镇江市一家个体运输企业的老板。考虑到运输行业的特点,孙老板决定自己出资,并以自己为受益人,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以减小经营风险。2004年12月20日,孙老板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简称镇江人保公司),为手下6名员工每人投保2份人身保险,同日交纳了保险费1200元。次日,镇江人保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乘坐保险合同确认的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  相似文献   

11.
李虹 《商场现代化》2009,(24):91-91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解决目前实践中出现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问题。  相似文献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在无法确定受益人之时,将死亡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此为死亡保险金遗产化的立法模式。为了解决受益人缺失而将死亡保险金进行遗产化处理,不仅违背被保险人的真意表示,并且混淆了保险金请求权和继承权的界限,阻碍了死亡保险合同功能的实现。因此,在受益人缺失的情况下,不妨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拟制为新的受益人,将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明晰死亡保险金的性质,避免其优先清偿债务与赋税,最大程度地实现死亡保险合同的目的与价值。  相似文献   

13.
《商》2016,(14)
当前,随着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深入到各个领域,实践中出现了财产保险受益人,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仅规定了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存在,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并未涉及。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引发学者对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的深刻探讨,对此,笔者从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出发,论述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对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限制,希望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14.
人身保险投保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价值不能用货币反映。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无论从科学角度还是从国际保险惯例,均不能以货币单位直接标定人的身体某一部位或生命的价值。因此,人身保险采用定额保险方式,而不存在定值与不定值保险方式。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给付,事实上是一种约定给付,它不表明被保险人受伤、致残的某一部位真实的价值,也不表明人的生命的真实价值。  相似文献   

15.
钟楚龙 《商》2014,(19):163-163
各国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在什么险种中,"被保险人"是其损失会触发保险人给付义务的人。除了人寿保险里存在特殊的关系,被保险人一般都是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的那个人;一旦出险,保险赔款也一般都是支付给被保险人。2002《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果与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自相矛盾,2009年新《保险法》对于旧款出现的问题做了修正,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有待商榷。本文就是针对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进步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6.
案情 一采砂场包工头李某为其雇工杨某投保某保险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注明被保险人是杨某,但未指定受益人。后杨某在装卸砂料时不幸身故。李某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无权请求保险赔偿金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相似文献   

17.
杨婷 《商》2014,(38):237-237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的同时,保险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突显。新修订的《保险法》并未对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求偿权行使方式和程序方面并没有作明确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怎么做才可以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实务和理论界有不同观点,致使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依会因价值判断的不同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相似文献   

18.
《经贸世界》2004,(5):43-44
一采砂场包工头李某为其雇工杨某投保某保险公司“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注明被保险人是杨某,但未指定受益人,后杨某在装卸砂料时不幸身故。李某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李某无仅请求保险赔偿金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李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相似文献   

19.
议付信用证因兼顾了受益人的资金融通需求与被指定人融资的安全保障而在信用证实务中使用最为广泛。UCP600语境下,被指定人对受益人的融资行为需满足四个要件方能构成有效议付。即议付主体必须是被指定人,议付本质必须是购买,议付前提必须是单据相符,议付方式必须是预付或同意预付。然开证人在信用证下授权自己议付亦无不可;议付购买的实质是单据相符下的付款请求权;议付前提中所谓单据相符,不限于单据客观相符;议付融资功能决定了被指定人的款项需在开证人偿付被指定人之前支付给受益人,但被指定人议付时无需告知开证人其已议付。  相似文献   

20.
赵磊 《商》2012,(12):92-93
责任保险和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责任的成立,这两种保险责任是实现侵权责任的特殊方式。笔者运用数学模型分析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优缺点,认为在赔偿责任实现方式上是相辅相成的,并由此形成了赔偿责任的二元体系。另外,为使二者的关系更为合理,应当将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的适用范围扩宽到人身保险中;并且应当完善民事立法,允许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付后,可以单就精神损害赔偿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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