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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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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婷 《现代商贸工业》2010,22(11):282-283
在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善意受让人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争论焦点。占有改定作为观念交付一种,得到《物权法》肯定,成为动产交付合法形式,而善意取得属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一,没有理由将占有改定排除在善意取得外。  相似文献   

2.
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无处分权人向受让人交付动产,动产交付方式除现实交付外,还有简单交付和占有改定。关于动产有关问题取得是否适用占有改定,有否定、肯定和折衷三种学说。只有否定说能够兼顾原权得人与善意受让人之利益,而又易于为世人所理解,更能在终极层面上促进交易之快捷,保障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3.
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构造机理包括体系机理、理论机理、价值机理、要件机理和效力机理,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它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所有权领域,但是否适用于担保物权领域,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学界亦存在不同见解。  相似文献   

4.
张月利 《商》2015,(3):206-207
我国法律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实质上是确定一种稳定的物权状态,包括物权动的安全和静的安全。物权的静的安全是通过物权公示原则进行维护的,动产为占有,不动产为登记,而动的安全则是通过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保障。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而善意取得制度担负起保障动的物权安全的重任。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为保护非法律行为条件下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而设的理论和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切物权变动条件下对第三人保护的理论和制度。  相似文献   

5.
朱剑威 《现代商贸工业》2009,21(20):256-257
分析了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过程中各自发挥作用的机理、相互关系和各自所呈现的问题,并据此建议划分两项制度所作用的范围,在需要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的不动产和重要的动产交易中适用无因性理论,而在动产领域适用善意取得,从而建立合理的交易安全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6.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须通过交易性质的法律行为有偿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动产。我国的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7.
蒋薇 《商》2012,(11):115+98
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中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然而物权法对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不少问题,本文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这一角度出发,以期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建设,保护人民的财产权等。物权法中确认善意取得制度可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作为物权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是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1])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理论与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章将围绕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构成要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进一步阐述善意取得制度,促进此项制度的改善。  相似文献   

9.
所有权保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设定方式和实现手续简捷;简易交付简化了物权变动的交易过程。两者都具简化交易方式的作用,在很多方面具有相同点,但也不尽相同。本文试图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阐述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期待未来《物权法》修订时加入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是否承认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其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关。采用意思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不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采用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的法定登记,第109条规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可见我国立法选择了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视角下对不动产相关交易人予以界定: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一不动产出让人一不动产买受人,前两者可能为同一人,所指之第三人是不动产买受人。  相似文献   

11.
我国动产物权登记采取的是对抗主义,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登记,有别于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是公示物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需要结合当下情况,不断完善立法我国动产物权登记,尽快建立快速、统一、简捷、效能的动产物权登记体制,完善登记不实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蒋晓云 《中国市场》2011,(44):144-145
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排列组合的方法将物权行为有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起来,并力图使两者达到协调。在承认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债权侵权制度,同样也离不开善意取得制度的辅助;在"物权变动无因性"的前提下,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首先在立法上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该制度以价金清偿完毕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停止条件,买受人提前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和用益,出卖人以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保障其价金债权。然而,我国有关所有权保留的法律规范仍缺乏体系化与可操作性,同一法律部门下的法律条文存在冲突。通过对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的考察,结合德国民法理论与我国现实立法,得出三个基本结论:(1)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物权行为,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影响买卖合同无条件生效。(2)担保理论仅在功能上体现了所有权保留的特征,不能替代附停止条件物权行为理论。(3)无论买受人是否行使回赎权,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则导致合同解除。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商》2015,(21):213-214
在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即成立,但该原因行为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本身不能直接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取决于公示的完成。具体来讲,区分原则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原因行为,自合法成立时生效,该原因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尚须公示方法的完成,即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同时,公示形式的完成也仅仅是物权变动的条件,并非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物权变动上的瑕疵不能反射到原因行为之上并影响原因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李凤伟 《商业时代》2012,(31):104-105
动产责任转质是否被立法承认,世界各国有很大不同。动产责任转质的存在与是否承认动产间接占有有关,责任转质不构成无权处分,责任转质的承认也不会混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此外,动产责任转质能有效地平衡出质人、质权人(转质人)、转质权利益关系,责任转质制度比质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出质人的利益保护。我国没有理由不承认动产责任转质制度。  相似文献   

17.
陈曦 《商》2012,(9):158-158
近年来,关于物权法的讨论在我国民法界从未停止过,成为众多热门话题之一,物权行为理论、物的种类、物权变动模式等问题是其中的焦点。而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又是焦点中的焦点,在这选择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的难点和理论困难,如我国是否完全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登记和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等等。本文主要从物权行为变动模式来阐述我国物权立法该如何选择。  相似文献   

18.
学界沸沸扬扬争吵了几年的关于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次草案稿里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在受让人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的已经交付给受让;(4)转让合同有效。”这已明确界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重心在于保护无处分权下受让财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这种…  相似文献   

19.
遗失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以来颇受争议。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也都有所不同。正如学者王泽鉴所说: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最可表现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其涉及到两个民法上的基本利益或价值:一是所有权的保护,一是交易安全。那么在遗失物的取得这个问题上,应该更侧重保护谁的基本利益?针对我国现实而言,遗失物是否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相似文献   

20.
赵恩忠 《商业研究》2002,(24):53-57
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 (法律物权 )保护者 ,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 ,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结合我国国情 ,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 ,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来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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