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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WTO的《反倾销协议》和我国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都规定只有在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即倾销与损害之间已存在实质性的因果关系时,才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一、产业损害调查中涉及到的财务信息我国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没有具体规定产业损害调查时需要提供的财务信息。但商务部下属的产业损害调查局在调查损害是否存在时一般会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以下财务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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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6,(4)
采取一项反倾销措施,在实体方面至少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进口产品须存在倾销;二是相关产业存在损害;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条的脚注,反倾销措施中的"损害"包括三种情形,即对进口国某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对某一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阻碍.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均构成《反倾销协定》第3条所提到的产业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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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因素
(一)遭遇反倾销的法律因素
1.反倾销实体法含糊不清
1994GATT及其相关协议中关于反倾销的确定(包括出口价格、正常贸易过程、结构价值、同类产品、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生产成本、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的确定、汇率的计算等)、损害的确定(包括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影响、相关指标的考虑、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国内产业的定义(国内生产者全体、地区市场等)、临时措施和价格承诺(临时措施的适用条件、价格承诺的条件等)、反倾销税的征收(包括征收的条件和方法、追溯税、轻税原则以及退还等)、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和复审等关键法律名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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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反倾销实施期限--欧盟反倾销日落复审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各国立法与实践及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满5年之前可以发起日落复审(又称“到期复审”);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在日落复审中各国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外反倾销案件多数都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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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反倾销法中反倾销税的征收李圣敬GATT反倾销法律规定:进口国政府可对被确定为倾销并对其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之威胁或实质阻碍了某一新工业的建立的进口产品采取制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迫使出口商作出以提高出口价格为主要方式的承诺,达到消除倾销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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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倾销措施与中国企业 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货物有关的法律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倾销是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正常贸易渠道中向另一国(地区)推销商品的行为。倾销商品一方面会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另一方面还会扰乱国际市场的正常贸易秩序。因此,在国际贸易领域,倾销被视为一种价格歧视,违背了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准则,必须予以制止。 关贸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措施作了原则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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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对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 1、对低价倾销出口商品的限制.WTO把倾销视为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在倾销行为上有商品倾销、汇率倾销、劳务倾销、运费倾销等多种形式,目前WTO反倾销规则仅适用于商品倾销.《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中判定商品倾销的标准是:以出口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这种国内价格,则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或低于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WTO还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并规定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下述三项基本条件:一是倾销存在;二是损害存在;三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WTO对这三项条件都有具体、严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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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前夕,国务院总理朱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9号令,对《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人们惊喜的发现,新世纪的中国正在与“审批经济拜拜,接着,国务院又公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这两个条例都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中国真能让“审批经济走进历史吗?这一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废———WTO猛烈冲击行政审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技术进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一批新制定或修改的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付诸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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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张玉卿律师事务所 《WTO经济导刊》2006,(4):75-77
根据《反倾销协定》第3条,反倾销措施中的“损害”包括三种情形,即对进口国某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对某一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产业的建立造成了实质阻碍,但在具体个案中,如何能公允地界定损害的存在?如果损害确实存在,如何准确地计算损害的幅度与范围?[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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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4,(12)
<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8月2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特丁基对苯二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內。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28号关于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初步裁定的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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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美国、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