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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如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贯彻实施《仲裁法》;现有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如何在规定的一年过渡期内开展工作,实现平稳过渡;依法需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中将有何作为,诸多问题现实地摆在面前。怎么办?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地工商局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探索,本刊集纳如下,供读者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  相似文献   

3.
仲裁制度的概述我国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初,191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商事公断处章程》被看作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仲裁的专门规定。建国后,我国先后建立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制度。涉外仲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国内仲裁则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并曾经过了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制、先裁后审、两裁两审制以及一裁两审制和一裁终局制。然而,以往的国内仲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仲裁,主要由设在政府行政部门内部的仲裁机构行使仲裁裁决权。199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仲裁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统一和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此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2个地方法规对仲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法规只是解决某类纠纷或某方面问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仲裁制度。《仲裁法》颁布对仲裁制度本身的健全和完善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并基本上统一了我国的仲裁制度(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但仲裁法实施十多年来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未能完全实现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加入W T 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也与国外仲裁制度的通行做法也存在一些差...  相似文献   

4.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调整仲裁关系的法律,已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为公正、及时地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又一个法律保障。 《仲裁法》与我国以往曾有的一些有关仲裁的零散的法规、条例相比,更加体现了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突出地表现在它确立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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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上接2011年2月上旬刊第128页)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续)3.仲裁条款达成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6.
《中国对外贸易》2013,(7):66-67
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仲裁在西方社会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经过各国仲裁实践不断碰撞磨合,最终围绕着"当事人自治"、"仲裁庭独立管辖"等核心理念形成了一套趋于统一的国际惯例。相比之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颁布后,中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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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 《国际商务研究》2015,(4):81-87, 96
重新仲裁作为司法监督的形式之一,其适用情形应仅限于程序事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英国和美国的立法也将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主要限定于程序事项。中国仲裁法将国内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限定于两项关于证据的实体事项,这与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符。中国仲裁法应将国内和涉外仲裁案件重新仲裁的适用情形均限定于程序事项。  相似文献   

8.
一、立法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颁布之前,我国已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法规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等问题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对当事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裁决以及撤销裁决的情形和撤销裁决的程序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仲裁裁决救济的办法主要是法院在执行阶段对裁决予以审查,对违法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法》实施后,除了仍然保留上述不予执行裁决程序之外,还增加了撤销裁决程序,即在裁决作出后.法院可以通过撤销裁决  相似文献   

9.
最近,笔者随北京市工商局赴日、韩考察团考察了两国商事仲裁情况。现将了解的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两国的商事仲裁机构 两国商事仲裁院都属民间性质。以韩国为例,韩国于60年代经济开始迅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为了正确依法解决经济纠纷,于1966年颁布了《仲裁法》,并成立了“大韩民国商事仲裁院”。当时的主要任务是解决供货商提供次品问题。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纠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院就受理,这与我们中国的仲裁制度也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0.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制定之前,仲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表现于两种方式:一、对中国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裁决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对已经仲裁裁决的案件重新审理并判决;二、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和非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异议申请或不予执行的司法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之后,中国仲裁制度发生了整体性的改革。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废除了对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的“一裁两审”制度,实行统一的“一裁终局、制,在保留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异议审查制度的同时,又新设立了对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司法审查制度和对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新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仍然保留了以国内非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采取不同审查标准的特点。对此,国内一些学者和仲裁界人士提出了批评意见。因题目所限,本文将不涉及这方面的讨论。本文仅就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1.
本论文旨在论述合同纠纷处理的管理实践问题。论文运用流程管理、法律风险管理理论,结合现行《民法》、《民诉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际商事仲裁惯例,联系笔者的企业法律顾问实践,尤其是所在企业的诉讼、仲裁实践,提炼出企业合同纠纷处理应予关注的十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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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因具有异国执行、平等中立、一裁终局等特点,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所起的作用备受瞩目,随着中韩贸易的不断发展,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尤为重要。为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内容,符合国际仲裁制度标准,2016年韩国新《仲裁法》正式实施。据此,正确理解与适用韩国对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有助于尽快解决双方涉及的国际商事纠纷,提高"一带一路"建设争端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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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锦春 《商》2014,(44):223-223
重新仲裁制度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给予仲裁庭弥补程序瑕疵的机会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重新仲裁制度规定体现在《仲裁法》第61条,但该法条非常简略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针对重新仲裁制度出现的相关几个问题进行研究分析。  相似文献   

14.
李冰纯 《对外经贸》2022,(12):52-55
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境纠纷的首选方式,取证是仲裁中的核心环节。仲裁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申请法院协助取证尤为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对法院协助取证作出突破性规定,操作指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通过对国际仲裁中取证规则的研究及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研究,探讨进一步推动我国仲裁证据规则与国际化接轨。  相似文献   

15.
刘德福  徐俊 《价格月刊》2004,(12):35-36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重视.并作为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仲裁法是程序法,程序规则的设计直接影响仲裁制度的生命力。本文拟对仲裁法协议的效力及其效力瑕疵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仲裁制度运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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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现代商人习惯法的原因 目前,世界各个仲裁制度先进的国家中在仲裁法都对现代商人习惯法有了规定,且一些国际条约也加强了规定,这些都可视为现代商人习惯法发展问题的一种趋势。我国1994年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现代商人习惯法,究其原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我国现代仲裁制度形成的时间不长,仲裁制度和仲裁规则的完善性程度还不太高,对仲裁员的不信任心态还比较明显,因而国家对仲裁的控制还处于相对严格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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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阐述了仲裁委员会、仲裁法律关系以及仲裁规则的本质、特征、功能,认为仲裁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仲裁规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协议,并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正及实践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8.
《商》2015,(37)
<正>在2008年,我国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按照国务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撤销原劳动合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并在内设机构中专门成立了调解仲裁管理司,对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自2008年推出《劳动合同法》之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爆炸  相似文献   

19.
一、相关立法建设比较上世纪50年代起,我国大陆开始制定有关仲裁的行政规章,并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把仲裁区别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涉外仲裁方面,以1956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组建为标志,逐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与涉外仲裁不同,大陆仲裁法实施前的国内仲裁仍然无须仲裁协议,国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原则行使仲裁管辖权,当事人对仲裁内容不服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这种仲裁实则是行政仲裁。1994年8月31日,仲裁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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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纠纷事项是否能够以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与该国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各国将公共政策作为一道分水岭,有违公共政策的事项交由法院负责,而与国家利益没有冲突的纠纷则可以交付仲裁。除此以外,各国对于可仲裁性的事项也有几种分类标准,如和解性、商事性和财产性等,我国兼采几种模式。垄断作为与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一直备受争议。根据欧美国家对此的实践发展,各国都对于反垄断争议采取了越来越宽泛的限制,我国也应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及《仲裁法》的对于反垄断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以及仲裁程序,建立着重于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一步步完善我国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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