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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依据中国法律,货代可从事"货运代理"和"无船承运"两种业务,但其代理人或承运人的身份不同,其职责及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同。FOB条件下,无论是买方或卖方或其共同委托的货代须主动向卖方履行交单义务。因卖方未及时支付垫付的相关费用,货代可依法扣留相关单证,但提单例外。货代向卖方交付了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提单,导致卖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货代代理签发并交付无资质无船承运人提单的,属于违法代理,应与无船承运人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货代责任的认定,中国司法解释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及防范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内外关于无单放货的判例或案例较多,多数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记名提单下的无单放货,因各国法  相似文献   

3.
出口货代业务中货代提单的风险要比船公司的提单风险要高,而作为货代生态链中最重要的一环——提单首当其中。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实中各种提单花样繁多、效力各异、真伪难辨,由此造成纷繁复杂的海事纠纷。“交单”行为对于承运人身份及未经报备提单性质应如何认定?在“假提单”情况下如何认定承运人的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一种认为应采用严格责任。本文从对《合同法》302条的理解及法理学的经济分析方法分析认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不是基于承运人制造了某种危险而承担的危险责任,而是基于其经济强者地位承担的类似保险人的责任,承运人可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避免了其因受赔偿之累而破产倒闭的危险。  相似文献   

5.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相似文献   

6.
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如何判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判别国际货运代理身份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般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既可以是以"货主代理"的身份,也可以是以"承运人"(又称为独立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契约承运人、名义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的身份从事货物揽运业务.由于在具体的业务中所持的身份不同,其所处的法律地位必然不同;对货运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或货物灭失,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自然也是完全不同的.  相似文献   

7.
在运输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对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学界存在争议,一种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一种认为应采用严格责任。本文从对《合同法》302条的理解及法理学的经济分析方法分析认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这不是基于承运人制造了某种危险而承担的危险责任,而是基于其经济强者地位承担的类似保险人的责任,承运人可以通过投保责任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避免了其因受赔偿之累而破产倒闭的危险。  相似文献   

8.
无船承运业务来源于货运代理业务,二者在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上十分相似,区别在于法律地位及由此带来的责任风险不同.我国的传统货运代理企业受到国外货代巨头和国内物流企业产业链延伸的双重威胁,行业利润微薄,生存日益艰难.此时应运而生的无船承运业务相比货运代理业在利润空间、政策壁垒、满足货主需求方面都更具优势.马士基集团很早就在中国开展无船承运业务,在很多方面给我国的航运企业开展无船承运业务,以及中小型货代企业向无船承运人转型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9.
本文通过分析厦门海事法院审判的一起无单放货案例,表明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双重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比较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与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共性与区别,着重探讨了无船承运人提单也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在记名条件下等同于海运单,在指示提单条件下具有海运提单的功能;文章最后论证了承运人与无船承运人在“双重无单放货”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及后果。  相似文献   

10.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无单放货行为的责任分担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在无单放货行为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在对承运人授权的合法性以及暗示追认行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认为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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