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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四期案例聚焦《审计决定VS合同约定》中列举了两个关于基建审计涉及诉讼的案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一个电话答复意见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在四川省,相继出现了几起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为了规避审计监督,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民事案件,使得国家建设项目投资审计陷入了困境。据了解,此类案件每年都不断发生,甚至有增多趋势。2003年9月25日,四川省人大通过了《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33条第1款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此条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宪法规定的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地位,也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审计厅法制处组织专家学者对此解释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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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些诉讼案时,多数对审计结论未予采信,使得少数不法单位和个人利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得不到及时遏止,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为什么会产生上述问题?其中有认识方面的因素,也有实际操作中的因素,但主要原因是《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与《审计法》没有很好衔接起来,表现在审计机关作为监督包括建设项目合同在内的执法主体资格在《合同法》中没有得到明确,以及审计决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强制行为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效力不明确等。实质说明了现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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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的审计实践和司法审判中发生过多起这样的案例:国家投资建设某一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建设方)同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工程结束后,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结果是审计认定的工程价款低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款 为此,审计机关给双方当事人下达审计决定,要求按审计决定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方乐意执行,而施工方却向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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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三条对审计依据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审计依据进行了解释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将审计依据一分为二 :一是实施审计依据 ;一是实施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在实际审计过程中 ,运用依据的地方很多 ,做法也很多 ,本文试就审计过程中的依据运用谈点粗浅看法。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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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做出审计结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结果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个别法院还做出不公正的判决。如何运用现有法律关系妥善解决投资审计结果与工程合同之间的矛盾问题,是摆在全体投资审计战线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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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依据审计法第23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拥有审计监督职权。与之相配套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2001年3号令)第15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简而言之,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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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初,合江县人民政府出台《合江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的法律框架下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强化措施。《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签订的相关合同中列明:“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构)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价款的依据。在审计机关(构)出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项目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同时还明确.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具有约束力.并作为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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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由于基建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会计、审计、工程、财务管理等多门学科知识,以及较高的政策水平,加之各级审计机关普遍存在人员编制与审计任务极不相称的状况,而无暇向该审计领域拓展。《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至今已9年,但我区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远远滞后于其他领域。现对当前我区审计机关在基建审计中的现状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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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修正了《审计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犀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所规范的投资审计范围和对象,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范围和对象更加明晰,从而标志着投资审计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同时也为投资审计工作者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下面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进一步搞好新时期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一、确立投资审计的范围与内容《审计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那么,"国家建设项目"就是审计的范围,进一步可理解为国家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趋势,国家投资的项目将分为三大类,一是基础性项目,二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三是社会公益性项目。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由社会各方投资而非国家投资的竞争性项目将会逐渐增多,这类项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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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制定背景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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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笫四、十六、十七条对审计机关财政收支审计职责的规定,是对《宪法》确定的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职责的具体化,是对财政审计监督制度的健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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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表明了县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机关最基层的地位。尽管《审计法》第十条指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但是,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法人资格,《审计法》第十条第二款已经明确“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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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计法》对审计授权规定得较原则,未具体规定如何授权,有的行业审计中,审计署将调查权、取证权转移到地方审计机关,但处理处罚权仍在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以审计署名义实施审计,但审计处理处罚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却以地方审计机关名义作出,即法律责任由地方审计机关承担。◆由于《审计法》未规定委托审计,有的审计机关依据地方法规委托,有的变通委托形式,有的把整个项目“全权”委托给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委托审计在实践中的做法很不规范,需要《审计法》作出明确规定。◆审计权限的虚置、抽象且不彻底,审计执法手段不力,大大降低了审计效力,而且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审计法》对审计权限的设定,应当明确、彻底,并依法保障权力得以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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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罚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对那些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其种类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审计处罚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行政处罚权,为了保证您的审计处罚合法有效,在行使审计处罚权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审计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审计法》第45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