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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试行)》在上海试行,这是前不久由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联合下发的通知。通知对在上海市辖区内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亨故处理及保险理赔作出了规定。通知要求,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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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t十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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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是在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损害结果后,当事各方如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准则。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不同,前者为归责的标准,后者受前者制约;只有先确定归责于谁,才能确定如何赔偿(包括全部赔偿、限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而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能指导侵权纠纷的归责,充分体现侵权法的全部规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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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难,其中一难就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难,如今,这一难题在浙江省宁波市得到破解。2006年8月,宁波市鄞州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充分整合各自职能优势,联合成立了交通安全司法所,将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入到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调解中,由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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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类纠纷,对于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2007年9月1日开始生效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标准及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这对于铁路改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和谐环境。笔者试图从民法损害赔偿理论的角度阐释铁路旅客运输中限制性赔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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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外交通事故是指凡《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的道路范围以外发生的交通 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1]96号)明确规定道路外交通事故为“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此类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围,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只能应当事者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当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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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辟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纪元,确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新模式.其中的变化之一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又称之为"当事人责任",二者除了称谓差异之外并无本质变化.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第92条确立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新规则和新依据,二者分别成为当事人责任"认定"和"推定"的依据.科学、公正地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或者当事人责任成为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内容和重要环节,为了使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途径和方法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配套实施的部门规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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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铁路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在解决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的争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的施行,对铁路运输中旅客伤亡纠纷,主要是第三人侵权致旅客伤亡和承运人侵权致旅客伤亡,以及路外伤亡处理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提出在适用法律中应当立足我国实际,同时体现对新法及相关法律的尊重,进而体现法律的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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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须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自《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运用《办法》解决了大量民事赔偿问题,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办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适用对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生了很大变化,《办法》滞后于形势,直接影响了事故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对此,各级公安机关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其中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移交法院是最主要的内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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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是各方当事人最为关注的结论性环节,也是应用法律技术较多、结论争议较多的环节.目前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在实务界,"可预见性"规则不断地被引入侵权领域的责任认定中,当事人在实施"过错"行为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能够"预见到"的"可预见性"认定问题,是认定行为与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前提,其规则应用不但关系到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是否成立,还关系到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此有必要对"可预见性"规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应用进行实践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