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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2020,(5):8-8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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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共十章七十五条。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992年8月10日公安部令第10号)九章五十九条。《程序规定》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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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的原则,减少了记分项目。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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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近期公安部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进行了修订。2008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了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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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专为读者发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心得体会而设的栏目。面对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论是学有所长的专家、学者,还是战斗在一线的执勤民警,一定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认识。我们认为,个人的观点可能有对有错,各种看法可能会产生认识上的分歧,不同观点的交流和争鸣,更能加深大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认识和理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深入学习和贯彻。诚恳希望大家都拿起笔都来参加讨论,言之有物、观点鲜明、短小精悍的文章最受欢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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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管理,改进驾驶人考试制度,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群众水平,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以下简称123号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124号令)。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和12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3号令中的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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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目前,科目一主要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事故急救和危险物品等内容。由于初次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对车辆驾驶和道路通行没有实际认知,对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条件下安全驾驶、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等知识点只能靠死记硬背,理解不深,影响了培训和考试的效果。同时,原来设置的客货车专用试题数量少,需要增加考点,丰富题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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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广大交通参与者密切相关的Ⅸ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105号令,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经公安部修订后,已于4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得到更加周到、准确、有效的出行指南,本文为您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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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了。期间,褒之者众,“贬”之者亦不少。褒之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对推动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与时俱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主要论点有三:一是新法注重人性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增强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人性理念。通过保护交通参与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对以人为本的思想进行了全面、深刻、具体的诠释;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管理中服务,寓服务与管理之中,实现了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由理性认识到全面实践的飞跃。二是新法倡导科学化。鼓励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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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9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出台2004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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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迎来了它生命里的第一个十年。十年,或许只是沧海一粟,但对于一部与大众交通安全息息相关的法律而言,却是属于它蜕变的黄金十年。而我,有幸作为一名参与者,见证了这一切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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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问,为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那么多关于交警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应该只是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不应该有关于交警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问题。有的条文《行政监察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都有专门的规定,为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还要重复?笔者在这里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有关交警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的必要性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一、立法中权力和责任是不可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了交警执法中的各种职权,而权力没有限制就会被滥用,这是我们都清楚的,因此,法律在授予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