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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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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银行贷款业务中的担保行为对促进银行贷款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担保法跨越物权法、债权法两个法域,从担保的定义可知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权得以实现正是银行贷款业务现实意义所在,而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不履行,债权就不能实现,债务的履行,同时就是债权的实现,但债权的实现,不仅需要债务人有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其债务的愿望,而且取决于债务人须有履行能力,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尽管道德约束和法律制度能够起到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作用,仍然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而担保却能保障这一债权的实施,这是担保所独有的特点,但是担保的存在并非使贷款的偿付进入了"保险箱",倘若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反会引发新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盛丽 《西南金融》2010,(2):48-49
一、《物权法》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法律保障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财产称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相似文献   

3.
许孟 《金卡工程》2010,14(1):103-103
一、代位权制度的价值与物权不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则上不及于第三人。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设置了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从而排除  相似文献   

4.
殷雪岭 《新疆金融》2006,(12):53-54
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逐步扩大,贷款风险也随之呈现出来。对那些长期逾期的公积金贷款,降低风险挽回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对借款人进行法律诉讼,处置抵押物。从法律上讲所谓房地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拍卖该房地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要申请执行抵押人的财产,必须先就抵押合同提起诉讼,并取得对抵押人的胜诉判决,以此为根据申请强制执行。其次委托法院依法对抵押房产进行任意拍卖。最后将所得款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相似文献   

5.
潘兢超  刘松涛 《中国外资》2008,(11):254-254
信用担保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要担保基金来源的政策性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具体是指:担保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但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代替被担保人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从而使因缺乏信用保障(抵押品缺乏等)而不能取得贷款的被担保人获得贷款,并向被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的行为。信用担保属于一种债权融资。  相似文献   

6.
《担保法》中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银行贷款惯用的一种担保形式。为切实保障债权,有效规避风险,银行信贷实践中,经办人员必须熟谙贷款保证的各项法律规定,尤其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相似文献   

7.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贷款,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由作为贷款人的商业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随着社会资金需求规模的增大,抵押贷款的发放也会出现新的飞跃。  相似文献   

8.
陈罡 《新金融》1995,(11):32-33
保证人的责任,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经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产生。 一、两种不同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明确了保证的方式。过去,我国法律对保证的方式没有区分。《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合同法》第15条中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引起不同理解,由此导致争议和法院判决的失误。而《担保法》则明确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方式有明显区别。 《担保法》第17条中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9.
贷款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财产作为承担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银行、信用社可以从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中收回贷款。担保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或信用社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追还贷款。实行贷款抵押或担保制度是银行信用社近几年来所运用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贷款管理制  相似文献   

10.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暗藏风险基础合同效力风险。如果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基础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应收账款虚假风险。一是贷款企业虚构应收账款;二是原来确实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贷款企业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贷款企业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做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  相似文献   

11.
"保证"一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但担保法中的"保证"具有其特殊的含义: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以其名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为保证人.那么保证具有什么法律特征呢?  相似文献   

12.
李翌 《西南金融》2005,(3):33-34
抵债资产是借款人在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时,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以抵偿所欠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它是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御信贷风险的重要屏障和手段..近年来,随着农村信用社对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力度的加大,接收的抵债资产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  相似文献   

13.
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芳 《黑龙江金融》2007,(5):31-31,33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之法律规定和现状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承诺若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目前,我国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涵盖在《担保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中。  相似文献   

14.
权利质押贷款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单、国债质押已非常普遍;报纸上经常有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也大量接受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方式(俗称"以票换票");其它诸如提货单、保险单、出口退税、企业应收账款及各种收费权质押新品种也不断出现.  相似文献   

15.
银行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往往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以某项特定财产设定担保,债务人届期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银行即可通过适当的方式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变卖.拍卖或折价,从而优先受偿。这一《民法》上的“物权优于债权”法则已为我国法律界所承认。但是银行担保物权至高无上的地位正受到质疑,尤其在今天强调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我们更多考虑到的是债务人和社会的利益。笔者就银行担保物权中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行初浅分析,以期对银行担保物权的保护有所裨益。[编者按]  相似文献   

16.
<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面临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实践证明:对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是深化改革的需要,是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办事的结果。笔者现从银行角度对企业破产作一些粗浅分析。一、破产案件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1、破产案件中没有原告、被告之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丧失了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了财产管理处分权.由清算组代表其进行活动。破产人不仅无权再委托代理人,而且原有的代理关系也终止。3、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全部财产与经济关系进行的彻底清算。4、法律禁止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自动履行债务.5、破产程序均以裁定形式作出决定,  相似文献   

17.
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权追偿成功与否,关系到银行经营的效益和风险的防范,债务人因各种原因到期不履行债务,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应当依法积极向债务人追偿,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中关于追偿权的分析,提出银行债权追偿中面临的法律难题,并进一步探讨银行债权追偿中的现实与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8.
债务重整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以致无法按原约定条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基于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考虑,同意给予债务人在正常情况下所不愿给予的让步。债务重整业务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估价和确认重整损益的揭示。一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重整:(1)抵让资产法,即债务人将其非现金资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2)股权让渡法,即债务人发行权益性证券(普通股、优先股、认股权证等,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给债权人,作为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清偿;(3)更改负债条件法,如降低剩余期间的利率、展延债务…  相似文献   

19.
中断诉讼时效,是商业银行保全贷款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银行清收盘活工作中面临的一个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较多。如何正确运用这一法律措施,关系着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与效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依法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一、问题的提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1)债权人起诉或申请仲裁;(2)债权人请求履行;(3)债务人承诺履行。第一种与第三种情形比较好理解与执行,第二种即权利人行使主张权在司法实践中最易出现问题,主要表现如下:1、债权人口头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虽以书面形式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20.
2002年2月21日,伴随着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再次下调,个人住房贷款的大量提前还款以及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并开展收费服务,商业银行对提前归还的按揭贷款收取违约金的呼声日益高涨。对提前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收取一定比率的违约金政策将使银行掌握新的信贷资金调控手段,改善当前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领域中收益与风险不对等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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