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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银行保险一词的英文是Bancassurance,对此没有太多的争议;但在如何定义它时存在多种观点,如Harold D.Skipper认为,银行保险指银行和保险人之间通过银行推销保险而做出的一种安排,其中保险人主要负责制造(生产)保险产品,银行则致力于销售;而宋明岷、朱旭东给出了银行保险的广义和狭义概念,狭义的银行保险是指寿险公司通过银行出售寿险产品、年金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行为。  相似文献   

2.
《科学投资》2008,(4):8-8
日前友邦保险推出了一款名为“友邦金世无忧年金保险(分红型)”的新型产品,在年金给付期间,养老年金将按月给付。  相似文献   

3.
年金保险大发展是发达国家 寿险公司业务结构转型的必然 美国年金保险的发展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中,美国年金保险保费收入和寿险保费收入占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986年以前,寿险保费收入一直多于年金保费收入,从1986年开始,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第一次超过了寿险保费收入,此后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幅度一直快于寿险(参见图1)。随着年金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年金准备金也快速积累(参见图2)。  相似文献   

4.
《上海保险》2008,(3):14-18
离岸(再)保险是离岸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有:(1)参与交易的主体是交易所在地的非居民,即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是外国居民;(2)交易不受所在地金融法规限制,也不受交易双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法规限制,而是按国际管理进行管理与运营。离岸保险市场根据业务可分为离岸直接业务市场与离岸再保险市场,业务在非居民的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进行的,称为离岸保险;业务在非居民的保险人之问进行的,称为离岸再保险。  相似文献   

5.
香港现有保险人208家,其中本地注册保险公司101家,外国保险分公司108家,分别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146家保险人办理一般保险业务,其中财产损坏业务是最主要的业务类别,一般法律责任业务及汽车业务分别排行第2及第3位。45家保险人办理长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业务是最主要的业务类别。另有18家保险人办理综合性业务,既可以办理财险也可以办理寿险业务。办理长期业务的保险人获准管理职业退休计划资金。中国大陆直接在港投资的保险人有4家,其中2家办理长期业务,1家办理一般保险,1办理综合性业务;在港注册的保险人有民安保险有限公司等。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港间接控股闽信保险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6.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关系。一方面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按合同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交纳保险费,使保险人建立稳固可告的保险基金,从而保险经营得以正常进行。但保险费是保险人准确地按照保险标的的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制订不同的保险费率而计算出来的。因此,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前,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告知保险人,使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  相似文献   

7.
程杰 《上海保险》2008,(12):15-16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关于定值保险赔款计算的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存在着歧义,对于几个相关专业名词的定义与理解并不统一.工作中也存在着定值保险的理赔纠纷。有这样一起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损失的索赔案,双方约定保险价值按销售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的65%计算,被保险人要求按足额保险对维修费用全额赔偿,保险人只愿意按照维修费用的65%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立场都能够找到理论上的依据,所以,在相关法规及条款的修订时应该对定值保险的规定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黄登稳 《金融博览》2011,(14):14-16
2011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国内寿险产品创新在经过多年的沉寂之后,一种新型的寿险理财产品终于要面世了。  相似文献   

9.
一、保险金融性质的表现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及信托业是金融业的四大主体。在保险的经营中,自始至终都贯穿着各当事方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保险的金融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融资行为。要使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是缴纳保费。从理论上说,在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除了按附加费率计算的附加部分是保险人各项开支及提供保险服务所应索取报酬之总和外,还有按纯费率计算收取的纯保费。这后一部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从概率论的观点出发,…  相似文献   

10.
保险市场与其它市场一样,包括买方和卖方,还有为保险服务的中间人,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仍关保险知识,最后保险人和投保人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指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11.
吴双 《上海保险》2010,(7):8-11
一、前言 再保险(Reinsurance),又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分保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简言之,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保险的保险”。  相似文献   

12.
傈险的交易方式体现了保险信用的特殊性。保险交易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在保险交易过程中,初期签订保险合同实际上是保险人发出的一种保障承诺,保险人是否(需要)履行自己的承诺,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知道。保险交易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保险经营的基础是保险信用,如果失去了信用基础,保险业将无法立足干社会,也就不可能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投保方的道德水准如何,对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务质量和保险经营绩效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相似文献   

13.
美国年金保险税收制度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洋 《上海保险》2005,(3):61-63
一、美国年金保险的分类美国年金保险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非常完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美国的年金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领取开始的时间不同, 可以将年金保险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指在年金合同签发以后,经过一个年金领  相似文献   

14.
根据英国《2015年保险法》,保险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保险赔偿金;若保险人逾期支付保险赔偿,被保险人将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不仅限于保险赔偿金和利息,而是包含因逾期支付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保险理赔时限,即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关于保险赔偿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与英国法类似,即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逾期支付而受到的损失;但就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我国司法实践并未统一。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颁布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以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能够统一裁判尺度。  相似文献   

15.
数字     
《中国保险》2005,(10):4-4
保险买基金首次超千亿元;年底前北京将出企业年金细则;保监会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机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举办“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国际研讨会”。  相似文献   

16.
《上海保险》1995,(9):48-48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相似文献   

17.
本研究首次建立我国年金保险货币价值的分析框架并开展实证研究,根据中国市场的基本数据测算年金货币价值比例(MWR)。研究发现:按照国际通行的“MWR达到0.9说明年金定价合理”这一原则,用不同的排列组合对比分析判断,目前我国年金产品定价基本合理;在我国部分城市人口的平均寿命水平下,目前年金保险对个人而言具有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仅可以收回保险费成本,还可以获得长寿风险保障;不同年金产品MWR差异显著,无任何给付期间保证或无金额保证的终身年金MWR最高。相同产品在不同年龄购买时对应的年金MWR也各不相同,存在最优购买年龄。本文还对如何创新和优化年金保险供给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8.
郭振华 《上海保险》2017,(10):16-19
与一般的理财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总是具有保障功能,或者是某种特定目的的长期储蓄。年金保险主要是以积累养老金或教育金为主要目的的长期储蓄,也具有少量的风险保障功能(长寿风险保障或死亡高残保费豁免),主要分为养老年金和教育年金。教育年金在中国一直比较受欢迎,但养老年金则是一波三折,到现在还不成气候。  相似文献   

19.
《保险研究》2011,(9):I0012-I0013,I0029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续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需要的人身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应当约定年金给付保险责任,或提供满期保险金转换为年金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20.
《中国保险报》2007年8月20日刊登了“保险价值超实际价值引发纠纷”一案,笔者想就此对船舶投保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在实际工作中的掌握,谈点看法。“保险价值”指财产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价值”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物的价值一般应同市场实际价值一致,这里的市场实际价值,应该认定为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投保人可将保险标的按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向保险人投保,即“足额保险”;也可以按低于投保当时的市场价值的金额向保险人投保,即为“不足额保险”,不足额部分由保户自己负责。在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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